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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省安陆市房 产局伪造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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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2015-1-3 10: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李家珍,于2004年倾己积蓄在安陆市生活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活公司)购得位于汉丹路176号临街门面一间,房产证号:A013437,取得所有权后,将门面不定期出租给孙伯安使用,孙伯安使用至2012年10月,我与孙伯安因租金发生纠纷,欲收回门面时,发现孙伯安把相临墙打通,通向本人门面内开门,又把我门面内附带的厕所带门的北墙拆除,与他于2011年1月14日购于他人本人隔壁的门面连通并据为已有。
本人找孙伯安多次要求他把擅自拆除隔墙还原,孙伯安不同意还原,一再声称此厕所不是他的,也不是我的,谁占有归谁。
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腾出原告的房屋,返还隔断占用的房屋并恢复原状,安陆市人民法院府城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生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作证,“当时为了安置职工,把商场平均隔断出售,此厕所在购买人李家珍门面以内,已经一并出售给李家珍”,而被告孙伯安在庭审中明确承认此厕所不属于他的产权范围(已被法院案卷记录在案)。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发出了(2013)鄂安陆初字第00511-1号调查函,查证此厕所的产权归属,房产局于5月3日向法院出具了证明,“经现场勘查及查阅房屋登记档案资料,没有证据证明此处厕所产权属于李家珍或孙伯安任何一人”。法院承办人员据此证明进行了调解。先搁置返还占用房屋诉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退还租赁门面。
为了证明厕所产权,本人于2013年6月6日找到原房产出售单位生活公司和其上级主管单位安陆市供销联合社共同出具了证明,内容为2004年将位于汉丹路176号南起第二门门面出售给李家珍,其中在此间内的厕所一并出售给了李家珍,并加盖公章确认。
本人又多次找房产局协商此事,并按房产局的要求,本人于2013年9月11日和原出售方生活公司签订转移登记协议书,把此门面内的厕所登记在本人产权内,房产局安排测绘队的专业人员张勇,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测绘,我指着标图,问张勇,搞准确,厕所一定要办进去,张勇指着标图说,厕所的图已经标在上面,还怕什么。本人拿着房产局出具的面积证明并重新交纳各种税费共23000余元,在办理新证的时候,本人又多次向经办人肖锋询问厕所办进出了吗?肖锋也是指着标图说图已经标上,厕所已登记在产权内,没有任何问题,并收回注销后房产局颁发新证。
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本人依据新房产权证于2014年1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孙伯安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房产证的复印件,说此厕所归他所有,你的房产证有标图,但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内,当时我和代理律师大吃一惊,本人的房产证有标图,少了面积我们还蒙在鼓里,这是什么原因?我代理律师当时说:1、厕所在孙伯安房产证内。2、李家珍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厕所面积,先撤诉。
此后,本人自己重新计算才发现房产局在办理新证的过程中,把测绘图中已标注在本人房产证附图上的厕所面积共5.98㎡,没有计算在房屋总建筑面积内。
本人又于2014年6月12日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房产局漏登5.98㎡的房产面积,要求房产局登记。把房产局列为第一被告,孙伯安列为第三人,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双方的标图完全一样,并陈述此争议标的早在2011年1月14就登记在孙伯安的产权证上,我律师在法庭上说:要看房产证原件,第三人说房产证拿去抵押贷款了,拿不出来,我律师坚持说必须拿原件,没有原件不能算账。
第三人在法庭就是扯三推四的,不拿原件,在本人律师强烈要求下,庭审法官要求第三人在三日内把原件送交法庭,三日后我代理律师到法院看到第三人的原件知道了房产证号,法院根据房产局的答辩状和第三人出示的房产证认为房产局早在2011年已经办给孙伯安。法庭予以采信,判我败诉。
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向房产局申请查阅孙伯安原始档案,经查阅档案显示,房产局和孙伯安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出示的房产证与档案严重不符,系房产局有关人员为帮助孙伯安达到侵占本人财产的目的而共同伪造的假证。
从这个事前后可以看出,房产局有关人员是早有预谋,精心策划,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到目前为止,有关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理,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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