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1
贵宾
   
- 积分
- 2493
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
本帖最后由 不爱赶岔 于 2015-1-26 10:36 编辑
关于蕲春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县政府决定,从2015年2月1日7时起,在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鞭”区域:
夏漕社区、枫树林社区、十里畈社区、一居民社区、二居民社区、付畈社区、新建社区、南门畈社区、吴庄社区、豁口社区、大河口社区、罗州城社区、菜园头村、经济场和李时珍国际医药港。
(一)“禁限鞭”范围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办公区和其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商场超市、集市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消防单位;
4、油气站(库)、液化天然气站(库)、机动车停车场(泊车位)、重要物资仓库禁火区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5、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学校;
7、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以及城区内的酒店、宾馆、废旧回收、网吧、KTV等特种行业和商业经营场所;
8、城区内的街道、公园、广场;
9、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单栋建筑4层以上(含4层)的商品房居住小区及居民楼道、阳台、窗台、楼顶;
10、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二)“禁限鞭”范围内其他区域或场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限鞭”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鞭”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限鞭”区域内每日7:00至21:00和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全天可以燃放鞭炮,但禁放各类烟花;高考、中考和县“两会”开始的前一天至考试、会议结束全天候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违反《蕲春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应承担的责任:
(一)在“禁限鞭”区域内储存、销售烟花礼花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律依法收缴所有烟花和礼花,并对责任单位和经营业主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和个人在“禁限鞭”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行为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燃放单位处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或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县城市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烟花爆竹燃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上溯”的原则。
“禁限鞭”纳入综合治理、文明创建、“三城联创”的重点内容进行管理考核,对不听劝阻、顶风而上的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初次违规燃放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基层单位(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其主管的县直单位或漕河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问责;发现两起及以上的,县直主管部门或漕河镇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到县电视台公开致歉;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到县电视台公开致歉三次的,漕河镇主要负责人要到县电视台公开致歉。
(五)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禁限鞭”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训诫;造成财产损失和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暴力阻挠、抗拒“禁限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欢迎监督和劝阻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蕲春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指挥部
2015年1月23日
附:重点宣传标语:
中心城区一律禁放烟花
禁鞭区一律禁放烟花和爆竹
限鞭区在规定时间可以放鞭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