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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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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 2015-3-6 08: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以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开展明查暗访近20余次,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胡炜违规购置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2015年1月3日(元旦假期),浠水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胡炜,私驾、私用公车,载家人前往某餐馆聚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胡炜还存在违规购置公务用车的问题。2011年下半年,未经县政府同意,购买一台小轿车,作为局机关公务用车,并将该车落户在局二级单位军粮供应站,违规使用至今。2015年1月27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胡炜撤销县粮食局党委书记职务、县粮食局局长职务处分。

2、徐晓军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2014年1月17日下午,因工作原因,县司法局副局长徐晓军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余某发生争执,相互扭打,致人受伤。2014年11月2日下午,徐晓军因不服从局长王新宇的工作安排,被王新宇辱骂。在王新宇已经道歉的情况下,11月4日上午,徐晓军在县司法局办公场所与王新宇发生争执并动手。2015年2月9日,浠水县纪委给予徐晓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新宇诫勉谈话处理。

  3、丰云等监管失职问题

  2014年12月4日晚,浠水县河道采砂管理局巴河分局副局长潘成桂带班睡觉,县水利局执法队员丰云和县采砂局干部张福才值班期间睡觉,以致采砂船在禁采区非法采砂未得到及时制止,破坏河堤,影响行洪安全。2月12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张福才、丰云两人行政记过处分。责成县采砂局党委对巴河分局党支部书记张国兴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进行约谈,并对巴河分局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县采砂局对巴河分局局长方胜学、副局长潘成桂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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