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湖北良宸房地产公司(新城明珠二期项目)违约拒退款,工商调解并查处。近日,湖北消委通报该案有关情况。 2013年3月14日,消费者谢先生与湖北良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宸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委托该公司代其购买位于鄂城区洋澜路与寿昌大道交汇处“新城明珠二期”11栋2单元某号房,协议约定当年5月28日前该项目正式开盘时该公司帮谢先生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时谢先生即向该公司缴纳了委托购房定金(实为预付款)5万元。 随后一年多时间里,“新城明珠二期”项目一直不能开盘,良宸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帮谢先生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谢先生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均无果。 谢先生认为良宸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要求退还5万元购房预付款,但该公司以谢先生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要扣除30%的购房预付款作为违约赔偿金。 2014年5月20日,谢先生向鄂城区工商分局投诉,要求良宸公司退还其5万元购房预付款。 鄂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双方签约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良宸公司违约在先,应该无条件退还谢先生购房预付款。鄂城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全额退还谢先生5万元购房预付款。经多次催促,2014年7月10日,良宸公司全额退还谢先生5万元购房预付款。 2014年7月11日,鄂城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良宸公司未按照约定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购房预付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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