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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一起因“惹事”烟花炸伤左眼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在广水工商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以及调解下,成功为消费者刘某索赔8万元。
事故回放到2月12日,消费者刘先生在广水市毛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4筒大烟花、2卷爆竹,烟花每筒100元,爆竹每卷36元,共计472元。谁料,在2015年2月25日夜晚,本想燃放烟花营造节日氛围的刘家,却被这“惹事”的烟花“炸”的愁云惨雾。当晚,只听一声惨叫,刘先生的亲戚刘某在帮忙燃放烟花时,不慎被已燃的烟花炸伤了左眼。一家人急忙将伤者送往随州市某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19950元,该医疗费由刘先生先行垫付。
在此期间,刘某委托其亲戚刘先生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烟花经销商毛某交涉,可毛某反复推脱,辩解道:曾买过烟花和爆竹给刘先生是事实,但出事故的烟花是否就是他店零售的烟花,因没有留存现场证据,这个说不准;另外,即使确实是这批烟花出了问题,但他是在另一家刘姓烟花批发商处进的货,这个责任也不应由来他承担。
“烟花伤人连环案”烟雾迷漫。虽然不能还原烟花爆炸伤人眼时的现场,但执法人员并没有灰心。经查,烟花零售商毛某证照齐全,店内现无事故烟花同款品种;执法人员又找到刘姓烟花批发商,对其进一步调查询问发现,其并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查验,其库存仍留存有同款烟花。刘姓批发商又说明其是在厂家明某处进的货,厂家证照齐全,此前并无此类纠纷和投诉。
消费者刘某坚持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8万元,但零售商、批发商、厂商在此意见一致的表示:“肇事”烟花不一定就是其所售烟花,消费者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惹事”烟花赔偿纠纷不止,工商部门依法来断 “烟花伤人连环案”。工商部门认为:零售商、批发商与厂商均应对所出售的问题商品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经过多次组织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零售商毛某、批发商刘某、厂家明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刘某8万元,赔偿金由“三商”共同平摊承担,签定赔偿协议书,并由当地法律服务所进行见证,消费者刘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首先要到有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购买时应选购有明确标明厂名、厂址、使用说明和联系电话的产品,还有一个细节就是要挑选引线比较长的产品。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注意观察燃放地点是否宽阔,要远离房屋、人群、树木、杂草等场地,儿童必须要有成人的看护才能进行燃放,燃放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操作,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在风力较大的天气下燃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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