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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白纸二百亩地,谁动了被征地农民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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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5-4-7 11: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说好的幸福呢 于 2015-4-7 11:32 编辑

人民来信,致各位领导--土地乃农民生存之根本,失地农民要生存!


我们是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六组原有住户的老村民,计32户,约120余人。祖祖辈辈在这里靠种地维生,2013年,我们这里被规划成了东环工业园,我们面临着变成失地农民。为国家建设我们让路无话可说,可是国家对农民的帮扶政策还要被大打折扣,我们无法隐忍。请尊敬的各位领导为百姓做主!


一、一张白纸二百亩地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这些农民过着吃了上顿没下顿的艰苦的日子,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在党的政策指引下,人们的视线转移到了荒山荒坡的开发利用上,要想脱贫就得向荒山要效益,百姓齐上开荒,几年奋战共新增开荒土地200余亩(其中红梅李林地80亩,桔园130),可利用的土地翻了番,经济收入有了很大改观,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
    然而这些土地由荒坡变成良地后,村集体以改良红梅李品种为由,拿着一张白纸让百姓在上面签名,把我们辛辛苦苦自已开发治理的200多亩土地无偿收走,经过村委会的几轮转包,最后发包给市扶贫办陈军、温大林(已死)等五人(其中第一轮出面签订合同的是阮世军,因为他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我们农民辛苦劳累却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村委领导们无视国家法律,视百姓为案上鱼肉,任其刀俎。一张白纸套走二百亩土地,视法律为儿戏,视百姓为无物。
    2014东环工业园征地,这二百亩由百姓开荒而来被村委以一张白纸套走的土地也在被征用范围内,土地补偿款落到了扶贫办几位承包户和其他一些外村人手里,当初辛苦开荒的农民们依然没有得到一分补偿。我们的心血和汗水却变成了别人的财富,这使我们非常愤愤不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请求尊敬的各位领导为农民做主,还农民一个公道!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保后征被无视
     20141210日,人民网发布的新闻显示:“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文件,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意见》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而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却要求我们每人缴纳18000元至28350不等的养老金才能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险,无视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助政策!为此我们找到村部理论,村里一口咬定新闻是假新闻,不肯承认,并请来了丹江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薛局长、谢主任等几位领导来与大家解释,薛局长和谢主任肯定了新闻所述的真实性,并确认所有被征地农民皆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愿意办理的准备好资料即可开始办理。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村主任全程不曾露面,村副主任听完后表示既然政策如此,一切按政策来,可以为失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然而下午村委和丹赵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却说必须等到十堰市的相关文件下达,否则依然不能办理。
    且《意见》中明确表明“被征地养老保险先保后征,被征地养老保险没落实到位之前,征地手续不予审批。”村里无视国家政策,不但拒绝为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且催促农民尽快腾出地来以供工业园开工。
    为以上两项我们曾到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信访办上访,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张恒一口回绝,“第一这二百亩地跟百姓没半点关系,想都不要想,第二,养老保险必须等到十堰市的红头文件下达后才能决定!
    身为国家的执法人员,张横如此武断,且毫不避讳,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百姓诉求,实在是令百姓心寒。


三、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为何成了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并非无地可垦,办事处和村委为了方便甩包袱,欲草草给些钱了事,我们是农民,世代以土地维生,土地乃农民生存之根本,失去了土地又无谋生之路,各位执法者只管收走土地,不管农民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生计!
    我们恳请各位领导们体恤失地农民无其他谋生技能却还要考虑生存之法的份上,以地置地,在确保发展不被延误的同时,还土地于农民。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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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5-4-7 11: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土地补偿标准与省国土资源局公示的土地补偿标准大相径庭
    省国土资源局公示的《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中明确说明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的补偿标准为36100元/亩,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村部却给农民按28000/26000/16000/10000元/亩,低于省公示补偿金额许多的金额补助,且将地分为三六九等补偿。还要从补偿款中扣除14.28%的税收,且没有给农民任何解释,没有出示任何文件。
对此,我们上访时接待人员张横以“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为由将我们划成老折迁户,说我们无资格享受该补偿标准。然而我们的土地虽然是2013年夏天才开始测量的,但因沟通问题,我们的被征地协议是2014年11月至12月才开始签订的,补偿款是2014年年底到位的,我们签订被征地协议时间远在2014年4月1日之后,村委和办事处凭什么无视省国土资源局公示的土地补偿标准,给农民如此低廉的补偿价格?
    且省里公示的未准还说明:“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村里除了公示被征人人员名单外,再无任何其他信息公示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但是做为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六组的被征地农民,我们自2013年夏天测量完土地后,虽然没有签订被征地协议,但村干部几次找上门通知,不许继续种地,导致2013年和2014年我村农民土地几乎无收入。对此两年无收入我们只每亩地200元的补偿,其补偿额度之底,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且除了低于省公示标准许多的土地补偿和两年无收每亩地200元的补偿外,再无其他补偿,我们所有的果树、苗木等都没有任何补偿。我们一群农民,求告无门,对政策法规又不甚了理,望有关部门及领导给我们一个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使我们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以保障。如果确实无法做到以地置地,也请正视法律,正视省厅公示的相关标准、规定,还农民一个公道!给农民一条活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这种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村委以缴税为由将农民的被征地补偿款扣除14.28%,但以上的的法律条文中明明白白表明被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地地增值税的,对于对扣掉的14.28%,我们希望村里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村委、办事处无视百姓诉求,无视民怨载道,只管催促百姓尽快搬离原住处,腾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们恳求尊敬的的各位领导:
(1)对于被村委一张白纸套走的二百亩地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2)在2015年动工之前先解决好被征地民农养老保险问题;
(3)我们不要钱,我们要土地,我们要生存,请政府以地置地;
(4)如果不能以地置地,我们要求按照省里公示的补偿标准补偿;
(5)被村里扣掉的14.28%,我们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6)我们被折掉的房屋有产权证明,我们要求折迁安置房出示质量检测证明并为农民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明;
(7)在百姓的生计未被解决之前,在百姓的民怨未被平复前,请暂停施工。
            
            
                        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家沟村六组全体被征地村民
                                       2015年3月29日

QQ图片20150407104933.jpg
图01:被征地农民联名手印

03.png
图02:人民网发布的新闻

07.jpg

图0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土地补偿标准公告

05.jpg
06.jpg
图0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示的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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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5-4-9 09: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小妖 发表于 2015-4-7 12:49
上有政策 下由对策的嘛。。。你懂得

难道除了对策,就无法可依?就没有公道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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