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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解除错误认定债务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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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5-4-7 18: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要求解除错误认定债务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
您好!
我叫余旭成,是竹瓦镇冷水山村的一名退职村干部,曾任支部书记15年,为村民劳碌奔波了30余年。万万没有想到,本人2005年退职后,个别现任村干部无视事实、法律和民意,强行将本应由村委会承担的经费(约八万元)错误认定为我欠村的债务。特向您反映如下,请您在万忙之中督促予以解决。
1998年冬季,经村民讨论和村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并报请当时的朱店乡党委批准,村委会将8、9、10三个村民小组的110亩冷浸田改造为精养鱼池,前后总投资近20万元。2005年我没有担任村干部后,村委会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地将鱼池二期建设应由村集体承担的投资计入我私人的名下,列入私人欠村集体的债务。本人坚决不能接受应由集体承担的债务,其理由是:
一、建设鱼池是集体行为,非个人行为
当初开挖鱼池的初衷是为了调结构、增收入,而且严格履行了民主程序,我当时担任村支部书记,作出将冷浸田改造成鱼池的决定是履行职责,并不是我的个人行为。鱼池建成后受益的是群众和村集体,也不是我个人。村委会单方面将应由村集体承担的投资计入我个人名下,毫无法律、政策依据。
二、鱼池收支是专款专用,与个人无关
建鱼池之初,村里就已议定鱼池的收支实行专款专用,后来村的收支账目也一直将鱼池的收支独立建帐。当时偿还鱼池建设投资的来源主要是收取承包款、争取扶持款,至2002年投资款及国家的费税可按计划还清。
三、违反了村级债权、债务锁定的程序
2006年村级债权、债务锁定时,各级政策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必须先由村集体与个人结算、公示、签字才能认定。而村里单方面认定对我的债权前,根本没有与我结算账目,在我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后亦未调查核实,更没有本人签字,这样的认定难道有效吗?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本人急切盼望各级领导明鉴,还我一位老党员、老村干部的清白!
                                余旭成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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