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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早知道] 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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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5-6-12 09: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决策部署,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5%以上。(省农业厅)

  (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省粮食局)

  (三)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餐饮单位持证率、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比率均达到80%以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餐饮服务单位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六)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研制发布5项以上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标准文本制定一次性通过率达到80%以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100%的县级行政区域,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9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省卫生计生委)

  二、工作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监管。

  1.强化食用农产品环境监测和质量控制工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更新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在17个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点、1个奶牛规模化畜禽养殖国控监测点和10个农田地膜残留国控定位监测点,对农作物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调查,全年监测3000个样品,及时编报产地面源污染情况报告,逐步实行综合治理。(省农业厅)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及使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

  3.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项目资金支持,重点建设标准化菜园、果园、茶园45个,标准化畜禽健康养殖场150个,水产健康养殖场100个。(省农业厅)

  4.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等情况。(省农业厅)

  5.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其生产的每批次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并建立速测档案,凡检测发现不合格,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省农业厅)

  6.规范“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包装。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其生产的“三品一标”农产品依法实行包装(鲜活农产品除外),不能包装的要附加标识带。包装或标识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未包装或未附加标识带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省农业厅)

  7.加强定点屠宰和奶站监管。强化屠宰准入,实行“瘦肉精”自检和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和运输环节监管,严打非法添加行为。(省农业厅)

  8.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关。开展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农产品收购(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开展收贮运台账和监督抽查制度试点工作。(省农业厅)

  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准入证明,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体系;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广使用“一票通”和零售市场全面索取“一票通”,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追溯链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9.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开展对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及卫生项目的监测工作。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抽检力度,开展收购粮食中的重金属及真菌毒素等卫生项目的检测,做好超标粮食的处理工作,严禁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省授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店的管理。(省粮食局)

  10.加强粮食库存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粮食国家标准和收购质价政策,严格落实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粮技术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军供粮、应急成品粮储备等政策性成品粮及“放心粮油”的质量安全抽检。(省粮食局)

  

  3.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成市、县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的组建,推广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机构的经验。对涉嫌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4.发挥食品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支持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级政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经费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承担好组织、指导、监督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检验检测、应急管理、事故处置、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的合力。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把食品安全诚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宣传报道,及时释疑解惑,防止虚假信息炒作,有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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