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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香港 2015-11-30 09: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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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情况的调查报告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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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对21世纪中国农村的美好构想,是对“三农”问题重视的集中体现, 更是中国广大农村农民对未来美好生活强烈的希望和热切的憧憬。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 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缩小城乡差别, 目前农村的整体面貌因法律、政策上的关注不够, 使得农民的实际利益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因此与城市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 必须改变这种落后的局面; 二是“ 三农” 问题的困扰, 尤其是农村仍然存在着廉价夺地、强制拆迁等严重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农民没有更多享受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 有必要让中国大多数人享有这种喜悦; 三是只有农民真正富裕了, 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才可能真正完成。然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要改变目前农村“ 脏、乱、差” 的局面, 这势必要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等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种新兴的农村改造尝试, 国家还没有太多的现成经验, 也没有现成的理论指导, 需要在实践工作中慢慢探索。如何将我们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指导我们在新农村建设的拆迁, 避免新农村建设少走弯路, 从而促进农村的发展建设, 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达到人和自然的和谐局面, 是值得 研究和探讨的。 调查案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三里赵村拆迁现状分析 三里赵村有居民220户,人口1102人,村庄占地面积1000亩,房子建设较为混乱,村内树木池塘较多。自2009年村干部就动员大家开会,说村里很快就要搬到公路边,到时候集体盖新房子,出行也方便,另外可以节约近700亩土地作为新垦农田。 大家抱着非常期盼的心情等待着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谁知这雷声大雨点小,到了一年之后,2011年初才有上级有关部门人下来测量房屋,如此有不同的几批人测量了三遍,最后村干部说过年的时候就要开始盖房子,可是大部分村民对赔偿标准不满意,再加上时间的拖延,建材价格及施工价格都涨了近一倍,因此有人提出抗议,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又过了半年之久2011年末,说赔偿标准有变化,涨了一部分,后来又有人过来测量,最后近一半人都签了字。可是村干部说修桥、下水道等基础设施的钱还要老百姓集资,最后大家不同意了,说县里拨的钱就包括那些了,不够是因为被乡里及村里扣留了。最后桥都修好了,还是不能够搬的动。一些家庭有孩子结婚的则就闹着要搬,说不搬就自己在原来的老房子上盖屋,可是乡里不给建房证。有人经常向市里找相关部门要说法,最后拖到现在。 大家都持观望态度,要求上级部门给予合理的赔偿。有些人后悔说,三年前盖房子的话,自己家的钱都足够了,可是现在那些钱再加上补的钱还不够盖房子的,建材价格的上涨,工钱的上涨,让百姓深深忧虑,对盖房子都持不积极的态度。村里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只有过年的时候才能基本上都会来,因此拆迁的成功与否又要拖到了。 案例分析 一、新农村建设拆迁过程中凸现的几个主要问题 从新农村拆迁建设涉及的主要主体方面考虑, 主要有拆迁户、政府和基层地方组织。究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凸现的问题。 (一)拆迁户可能陷入新的贫困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 房屋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对农民来说, 土地和房屋是他们的
全部家产, 是生命线, 是最不能逾越的红线。而农村中大多数的农民用一辈子的积蓄盖房甚至用一生的时间来偿还盖房的借款。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急于搞大的拆迁和样板工程, 不仅没有改善当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反而带来了新的农民负担, 陷人新的贫困, 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 防止农民陷人新的贫困, 谁来买单, 是个关键问题。其次, 许多农户对其未来的生活和居住条件期望值比较高, 认为新农村建设能彻底地改变自己的生活条件, 一味的想依赖通过拆迁安置彻底解决住房困难, 有的拆迁户甚至在拆迁前想方设法违法自建房以期得到更多的补偿, 但由于是违法建房, 非但得不到预期的补偿, 反而损失一大笔资金, 使自身陷入新的资金危机。 (二)新农村建设可能成为政府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地方政府在政绩和利益的驱使下, 以美化农村为名, 轻易地动用政府权威, 在一些尚不具备建楼房的地方进行大肆拆迁、改建。尽管农民户住进新建房后, 村容确实出现了“新面貌” , 但农民的生活质量非旦没有改善, 反而成了欠债户, 变得更加困难。在西部一些村容改造后的农户家里, 除了床铺、衣物和厨具外, 其他什么也没有。大拆大建完全不顾及农民真实的想法和切身的利益, 是对新农村建设的严重曲解, 是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在作祟。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片面地只注重新农村外表和形象, 而应实事求是的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从实际出发, 把农民致富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摆到首要位置, 从而使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又一个惠及老百姓的成果, 而不是政府的形象和面子工程。 (三)地方基层干部可能滋生腐败 多年来, 对农村的改革很多, 但多数农民和农村并没有多大变化, 国家巨额集中投人做一件事情, 但是从中央到乡村, 战线太长, 中间环节太多, 路途消耗太大。每年几千亿投入, 到了农民那里就寥寥无几,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腐败的滋生源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原来中央好的构想, 改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政策, 到了省、市、县、乡镇、村层层走样的情况并不为少。如果在新农村拆迁建设中出现层层腐败, 那么, 党中央、国务院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缩小城乡差距, 实现区域、城乡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 全面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的目标就会流于形式。因此我们要警惕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警惕某些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发“土地财” ; 警惕某些地方政府、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的拆迁补偿款、安置补偿费以及统一建设新农村的资金上获取暴利及滋生腐败;警惕因职权和裙带关系有可能出现“穷人新房住不了 , 富人有房更多房” 的现象。 二、新农村拆迁中问题解决途径的建议 我们知道城市拆迁中已经出现了各种的“ 强拆” 、“权拆” 等不和谐的现象, 这一点可以启发我们再度思索这样一些问题: 新农村建设拆迁中怎样保障农民利益, 利益纠纷应采用怎样的办法解决, 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组织的角色如何定位, 农民拆迁户何处安身, 怎样维护农民拆迁户的利益?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漠然, 置之不顾。因此在这个复杂的拆迁过程中, 如何“好” 、“ 准” 、“ 快”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好基础成为迫在眉睫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操作规则透明化 拆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保证农民有钱建房;异地安置补偿资金到位, 由县(市)统筹安排, 保证总体规划建设需要; 在征迁工作中, 市征迁办严把征迁资金管理关, 采取“ 封闭运行, 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管, 按时拨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主动参与有关征地拆迁特殊性问题和遗留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减少施工单位与当地群众的摩擦, 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征迁对象手中。拆迁, 旧貌方可变新颜, 这应是皆大欢喜的大好事。办好了是大好事, 但办事不得其法, 就会出现纠纷。所以, 制订必要的办事规则、操作程序, 非常重要。 (二)村庄规划合理化
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龙头, 因为科学规划是前提, 没有科学规划, 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以至造成新农村建设新问题, 同时要尊重客观规律和农民群众的意愿, 科学编制试点建设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不搞一刀切;要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要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当地财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 不能盲目攀比, 更不能通过加重农民负担和增加乡村负债搞建设。同时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指导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农民是新农村的主体, 这一社会特征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和准则, 必须相信他们, 依靠他们, 在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制定发展规划, 还是先做哪些、后做哪些, 都要以他们是否赞成和拥护, 他们是否得到利益和实惠, 他们是否过得更好、是否幸福为实施、评价、监督和矫正的标准。 (三)拆迁安置的人性化 在规划新村的过程中, 不要乱拆农民的房子。农民的房子是私有品, 农村的农民多数处于低收人阶段, 一旦安身立命之地被抽掉, 其生活必然雪上加霜, 他们不愿迁出原有住房实在有情可原。但从新农村建设的大趋势看, 农村中旧房民宅被拆是不可避免的。他们有权利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讨价还价, 对搬迁到何地可以提出疑问;政府和基层单位必须考虑尊重良众的利益, 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在规划建设安置点时, 动员拆迁户到乡镇建房, 到现有规划点上建房;同时要求拆迁户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房, 确保把安置点建成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建设安置点方面, 以方便拆迁户生产、生活, 遵循群众的意愿为宗旨, 选择在自然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点建房。唯有如此,城市中出现的强拆强迁事件才不会在农村中重演。 (四)政府基层单位规范化 在新农村房屋拆迁中不能重蹈城市拆迁的轨迹。众所周知城市拆迁中政府和拆迁人, 行政行为和商业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 导致政府职能和角色界定不够清晰或者政府有意越界, 从而将自置身于纠纷的漩涡中而进退失据。一些地在土地开发和拆迁立法、执法和行政过程中, 都渗透了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 不尊重普通居民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 房屋如何拆迁, 补偿如何计算, 居民如何安置都只能拆迁方说了算, 拆迁户只能被动的接受, 他们能够从中受益。目前我国的农村建设拆迁尚无经验可循, 拆迁到底问题出现在哪里, 拆迁该如何执行等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政府基层单位应该树立“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 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认识要到位,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以让农民比过去生活得更美好和幸福为目标。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使其走上法制的正轨。 (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化 我国城市拆迁虽然尚未有专门的拆迁法, 但各地颁布的条例、办法以及根据最新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已经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才刚刚启动, 大的方针政策是不允许大拆大建的, 同时应贯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新政策, 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办法。例如: 北京市政府令第124 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第148 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其中在第124 号文件中有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很重要的一项任务是要形成一套有效的体制机制。有了好的体制机制, 不仅可以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非法行为, 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地巩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果, 同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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