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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准国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享受国家和地区中的地区级,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的经济、社交、体育活动和申办国际级的活动,如奥运会等;高度自治,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2级:正部级,4大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3级:副部级,15个副省级城市(包括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城市)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西安、成都、沈阳、长春、哈尔滨;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
4级:准副省级,包括除上述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16个“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洛阳、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温州
5级:正厅级,一般地级市
6级:副厅级,省直管县级市
7级:正处级,一般县级市
中国现行城市行政级别一览
一、直辖市: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直辖市与省辖市、地级市管辖区域相同,下辖:区,县,市(县级)。现时中国大陆有四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
二、副省级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同级。副省级市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中国国务院同意才能成为副省级市。
三、计划单列市: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的城市。中国大陆目前一共有五个计划单列市:深圳 、宁波 、青岛 、大连 、厦门 。
四、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有多种版本,其中按照地方组织法的定义较为准确。地方组织法的定义是,“较大的市”专指经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这样的城市目前共有五批十九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批准) ;宁波(1988年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批准) ;温州(2013年批准)。
五、省辖市:即为直接属于省级政府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包括行政地位比省低半级的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理论上的省辖市还包括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但实际上按原有行政区划实行托管。目前在中国大陆,除海南以外,实际由省级政府管辖的县级市很少。
六、地级市:理论上按照现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系的划分,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应为“准行政区划”,但实际上为省级一级行政区,其行政地位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一种行政区划,属于地方政权。
七、副地级市:没有明确定义,没有统一标准,实际上是省辖县级市;全国数量极少,如河南省的济源市、湖北省的仙桃市等。
八、县级市: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市。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较快,大多数“市”都以撤县设市的方式建立。
附注:由于权限基本一致,在很多资料中,都把副省级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视为副省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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