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记得那一年 于 2015-8-4 13:19 编辑
相关事件网址链接:1,安陆义工联,给金莹莹的钱哪去了?|李白故里 - 孝感槐荫论坛http://www.xgrb.cn/bbs/read-htm-tid-4892049.html
2,(代发)“爱心义卖、专注助学”——喜爱多儿童购物广场捐赠物品义卖、义演活动策划书|李白故里 - 孝感槐荫论坛
http://www.xgrb.cn/bbs/read-htm-tid-3235570.html
3,5月31日至6月2日,安陆义工联爱心义卖财务明细公示,及给各部门的感谢信。谢谢你们!|李白故里 - 孝感槐荫论坛
http://www.xgrb.cn/bbs/read-htm-tid-3269428.html
6月27日,志愿者“狼本图腾”网络发贴质疑善款去向,相关团队和部门至今无答复,也不公开相关信息。
用事实和法律说话,2015年8月4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金莹莹、郑世豪、唐彬、陈朋、梁琪等5位贫困学生及其监护人委托代理追讨善款赠予一事,并于当日特快专递安陆市民政局相关律师函,等待相关部门调查答复。以下为律师函相关内容。
对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及周世军律师、赵川律师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感谢!
对一直以来关心爱护以及为家乡穷苦孩子们奉献爱心的好心人们表示感谢!
对一直鼎力支持、关注和呼吁此事件的朋友们表示感谢!
律师函
安陆市民政局: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接受金莹莹、郑世豪、陈朋、唐彬、梁琪及其监护人的委托,就安陆市义工联 “5.31”公益义卖活动善款未发放给受赠人事宜,听取委托人陈述,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特发出律师函如下:
根据金莹莹、郑世豪、陈朋、唐彬、梁琪及其监护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2日,由安陆市义工联合会联合其他本地公益团队发起以委托人5人作为学习优秀、家境贫寒为宣传典型,在安陆市太白广场举办的义演义卖爱心助学、公益募捐活动并制作策划书。活动由喜爱多儿童购物广场提供所有义卖物品,爱心物品价值约20余万元,并签定捐赠意向书,双方约定活动善款将全部用于帮助以上5位委托人及其它类似的贫困学生。并且于5月31日晚在义演活动进行中,按活动组织方要求,自费来到现场的3位委托人陈朋、唐彬、郑世豪接到现场爱心人士定向捐款各1200元,委托人梁琪1000元。
本次531公益义卖募捐活动最后除去各项费用,共余19356.5元善款,其中不包括现场爱心人士直接捐赠给4位委托人的4600元善款。作为本次活动主要宣传典型的委托人金莹莹至今未领到一分钱善款,其中有现场爱心网友寒梅傲雪和珍惜定向捐给金莹莹的200元善款也没有给她,至今也不知善款去向。
根据上述委托人陈述和活动策划书、意向书等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安陆市义工联合会此次活动所募集善款没有用到指定用途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按照协议和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经捐款人同意,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及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和个人所属的慈善联合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舆论监督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的规定,特请求安陆市民政局对安陆市义工联合会进行审计监督,查询关于“5.31” 公益义卖募捐活动最后所募得善款去向,否则将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以维护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赵川律师 【18674068829】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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