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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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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汉十铁路随州段项目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 2015-07-22 17:15:39 信息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镜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15号),为切实做好汉十铁路随州段项目建设的支持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汉十铁路随州段项目建设,对于完善国家铁路网结构、改善我市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推动“圣地车都”战略深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抢抓国家加快推进中西部铁路发展的重大机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汉十铁路随州段项目建设。
二、认真落实政策措施
(一)征地拆迁组织协调。市支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铁路办)负责汉十铁路随州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市铁路办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单位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局及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铁路建设单位和沿线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勘测定界、实物清点、补偿兑付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沿线地方政府以“包任务、包进度、包费用”方式做好征地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1.征地补偿。汉十铁路随州段项目永久性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按政策规定办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勘测定界费、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咨询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等政策性或服务性费用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工程建设形成的边(夹)角地等无法耕种或利用的土地,面积由路地双方共同核定并从严控制,以只补不征方式按永久性用地标准予以补偿;改移道路(渠、涵)用地及居民、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用地纳入铁路工程用地报批。居民安置宅基地、企事业单位还建用地由当地政府按镇(办事处)、村的规划统一调剂,尽量不占用耕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2.房屋征收与补偿。沿线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评估确定。沿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1200元/㎡包干综合单价执行,地面其他建(构)筑物按永久性征地3500元/亩包干综合单价执行,由随县、曾都区政府和随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段内实际情况制定分类补偿标准。
(二)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共同协商选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租用手续,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临时用地补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算,由施工单位补偿给土地权属单位。临时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工程建设完工后,铁路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工作。
(三)占用征收林地管理。铁路建设需占用征收林地的,由铁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收取。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
(四)水利设施恢复及水土保持。铁路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信线路、水文测报等水利工程设施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规定作价补偿。水土流失防治由铁路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竣工后依法办理验收。工程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需拦河、跨河、穿越蓄滞洪区的,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省确定的标准收取。
(五)道路交叉及管线迁移。铁路施工需跨越或下穿公路,应满足公路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审批,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铁路、公路部门应相互理解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和《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97号),解决临时占道、设施补偿等问题。公路上跨铁路的桥梁由铁路、公路部门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桥梁移交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普通国省道桥梁移交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农村公路桥梁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桥梁移交后,铁路部门要支持桥梁管理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及时免费办理桥梁维修改建的相关手续。铁路施工需迁改电力、通信、广电、石油(天然气)等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通过协商,按照迁改工程成本收取费用并负责及时迁改到位。
(六)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对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要及时、足额补偿给产权人。沿线各级征地拆迁责任主体要按照“专户存储、单独建账、直达到户”和补偿数量、标准、金额“三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各级审计、发改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加强跟踪审计和稽察。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支持汉十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
随县、曾都区政府和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支持服务工作指挥部及工作专班。要按照《关于汉十铁路项目随州段出资分摊方案等事项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9号)筹措本级资金,前期必须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到位。
市铁路办要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妥善解决铁路建设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
市财政局、城投公司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资方案,及时筹措市级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
国土部门要做好铁路项目征地实施工作,组织勘测定界、先行用地和土地报批、登记发证等工作。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破坏、干扰、阻挠铁路建设及偷盗施工物资器材等违法行为,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直购的民爆物品,要落实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全过程监管。
人社、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铁路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依法指导、督促铁路建设及施工单位按照批复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交通部门要保障施工建设运输畅通,协调解决好铁路与公路交叉互通技术方案及施工占道等问题。
水利部门要支持做好水土保持监测服务,督促铁路建设单位做好水利设施恢复和验收等工作。
林业部门要积极为铁路建设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报批事宜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重大伤亡。
文物部门要依法做好铁路建设中的文物调查、发掘和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照低价优惠原则收取。
电力、通信、广电、石油(天然气)、市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施工,做好管线迁改工作,电力部门要确保工程施工用电的需要。
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施工中损坏的道路、水系,要依法依规及时按原标准恢复或给予赔偿。要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强化依法建设、文明施工理念,树立安全质量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人员重大伤亡。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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