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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咬染狂犬病死亡 法院判死者担一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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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广州市

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5-9-6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邻居家尚不足月的小奶狗咬伤,女子之后狂犬病病发死亡。女子的家属将小狗的主人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女子应自行承担一半责任,这究竟是为啥呢?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8日,家住宜城市的李女士到赵某夫妇经营的茶馆里看别人打麻将。看牌过程中,赵家饲养的宠物狗将李女士的右脚后跟咬伤出血。得知这只小狗尚未满月,李女士便没当回事,只是拿卫生纸将脚上的血擦了擦。事后,她不仅未对伤口进行任何消毒处理,也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

去年10月3日,李女士因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李女士得了狂犬病。之后,李女士被转入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无明显效果。次日,李女士的亲人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李女士在回家途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不排除李女士死亡与狂犬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之后,李女士的家属找到赵某夫妇索赔。可他们认为,当天小狗还和自己的孙子及其他小朋友在院子里玩,根本不咬人。并且,李女士那天穿的是保暖鞋,小狗不可能咬到她,所以不肯进行赔偿。无奈之下,李女士的家属于今年初向宜城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说法】

近日,宜城市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李女士到赵某夫妇家里观看他人打麻将时,被赵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右脚后跟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以及鉴定意见在卷为证,法院予以采信。

赵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依法应对李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李女士作为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被狗咬伤后不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可能产生的后果。可她没有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导致其突发狂犬病而死亡,其自身存在明显过失,依法应适当减轻赵某夫妇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赵某夫妇对李女士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李女士遭受动物致害后所产生的损失共计23万余元,由赵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女士家属11.5万余元。

昨日,此案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旦被狗咬伤,应尽快到医院就诊,切不可大意。即使为赔偿问题与狗的主人出现纷争,也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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