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县一起案子 仲裁委 小林法庭涉嫌枉法请求追责 (核心提示)河南省桐柏县一农民工,在湖北省随县一个体企业车间劳动时,胳膊卷入皮带造成伤残。 事发时于2013年2月。确立劳动关系历经劳动仲裁、法院审理,已经过去2年零7个月,仍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按正常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仲裁、调解、判决等程序结束,可能还要2年。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仲裁裁判按“臆想推理”, 一审法院按“一般招聘惯例”,故意不按劳动法办理。暴露出目前在司法过程中一些法官明显不公正执法,但对法官错案追责苍白无力,业内处理违规法官力度明显不足。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农民工遭遇工伤公正解决何其难?司法改革还有漫漫征途 (欧阳明珠)2015年9月7日,河南省桐柏县大河镇57岁农民叶广现告诉笔者,“2013年2月25日,他在湖北省随县万丰矿业公司车间劳动时受伤,历时已经2年零7个月,如今仍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我很着急,却又无奈。天天心里像坠块石头”。叶广现讲着,不觉泪水满面,他说,“中国只有一部劳动法,但有些司法裁判员使用的规则明显偏离劳动法。裁判员好似唱戏,那场面一波三折,叫人苦笑不得,折腾的农民工欲走绝路”。 第一场:随县仲裁委 按臆想推测办案 2013年5月21日的随县劳仲案字(2013)8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页原文如下:本委认为 2013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申请人叶广现等人来到被申请人单位。按当时时令,阴历正月十六下午15时许,天色已晚,被申请人直接安排远道而来的叶广现等人到工地工作,按一般习惯有些不符合常理。而让他们先熟悉工作环境,第二天开始上班,比较符合常理。此外,万丰矿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面没有叶广现当日的工资。虽然当批农民工看出工资表工资金额与所领工资金额有明显改变,但没有得到仲裁委继续调查。 随县仲裁委就下了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判决书里事发时间应当书写为2013年2月25日,却写为2013年3月25日。仲裁员的马虎作风彰显。 这样,随县仲裁委的裁决“熟悉环境”一词,法学界普遍看法是:没有任何一部劳动法律、法规提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熟悉环境的说法,也没有此类法律解释。属“生造词”。 成为《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的确定劳动关系依据的第一个生造词。 第二场:随县法院小林法庭一审 上海司法技术鉴定成废纸 2014年7月31日的(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911号判决书,是由湖北省随县法院小林法庭审理的。这次庭审中,原告立案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前,判决书下发时间是2014年8月,一审民事诉讼长达1年零两个月。 期间,随县法院技术科“忽悠”当事人,技术科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当事人家属,做一个笔迹鉴定,大致需要2万元。4个民工的笔迹鉴定费,大致需要8万元。农民工听后,全家落泪,到哪里凑那么多钱?后来咨询后,国内从没有那么高的笔迹技术鉴定费。农民工向随县法院举报后,技术科采取了合理收费。 2014年4月1日,经随县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8日作出:司鉴中心(2014)技鉴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材料上需检的“杨西林”、“杨吉祥”不是杨西林、杨吉祥所写。 随县法院小林法庭没有采纳上海司法技术鉴定意见。变相支持了万丰矿业公司造假工资表。随县法院小林法庭把最重要的依据,视为废纸。 随县法院小林法庭判决书写道:根据被告万丰矿业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安排原告到工地现场操作,熟悉工作环境,检验原告是否符合招聘要求,此时原告现场操作的行为属于应聘的一部分,而并非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该理由符合一般招聘惯例,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采信被告的辩词,用了一句“符合一般招聘惯例,具有一定合理性”这种推测性语言作为标准,来确定是否有劳动关系。 更稀奇的是,小林法庭主审法官开庭审理后,判决书上没有没有该法官的名字。判决书上署名的主办法官,从来没有上过庭,也从来没有介入过此案办理。 第三场:随州市县两级法官依法办案 《劳动法》成为办案依据 2015年4月21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7月14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下发(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5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2013年2月25日下午,原告一行人来到被告公司工地后,被告公司工程师范文生就给原告叶广现发放了安全帽、铁锹、原告和杨吉祥等人就到被告公司的工地劳动,原告即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等人到被告公司劳动,工资是按月发放,至于双方在庭审中争议是从25日还是从26日发放工资,并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被告提供的2013年2月份杨西林、杨吉祥等人的工资表,此证据是双方在庭审中争议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之一,经鉴定,不是杨西林、杨吉祥本人签名,该证据系伪造,本院不予采信。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院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被被告公司聘用、25日是熟悉情况,26日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即将迎来第四场,被告万丰矿业公司交10元钱上诉费,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将进行此案的二审再审。 法律辨析: 从这起确立劳动关系的案子,发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在国内类似案子中普遍存在,百姓呼声比较大: 法院审理案子的反复发还,给劳动者造成负担,给用工单位提供拖延时间的机会。此案是一起劳动关系争议诉讼的案子。已经历经2年零7个月,诉讼仍然要一段时间。从确立劳动关系,到确认工伤,到赔偿。这是必须要走的程序。但上级法院明知下级判决用法错误,大多还要采取发还重审,大大延长了案子审理的时间进程。造成伤残农民工可能要多达几年才走完法律程序。加大了经济、精神、心里等多方面的压力。随州中级法院发现随县小林法庭违法办案,若采取改判,就减少了发还再审程序。随县法院再审依法办案,但用人单位只用交10元钱,就能继续走上诉程序,至少再拖几个月。 劳动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办理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发生劳动争议时,逃避责任。从该案中,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不给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造成确认劳动关系时采集证据困难。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万丰矿业公司采取作假手段,做假工作表,目的是逃避劳动关系的责任。故意欺负劳动者。 仲裁员和法院法官不依法办事,甚至曲解法律,但依法追责法律依据薄弱,追责认定缺乏具体规定,业内调查处理多走过场。在业内认定确属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时才予以处罚,追责例子太少。这起确立劳动关系的案子,法律依据应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随县仲裁委按照“一般习惯和符合常理”办案、随县法院小林法庭依据的是“符合一般招聘惯例,具有一定合理性”办案,却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办。故意不采信权威司法技术鉴定,变相让造假的工资表成为堂皇的合法证据。 仲裁机构本是为了方便群众,较快处理争议。但随县劳动仲裁员的涉嫌故意违法仲裁,有法不依,致使叶广现的治疗、生活和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怎么去追究劳动仲裁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目前只能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4条追究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法律没有明确。也找不到处理“问题仲裁员”的其他法律依据,这可能给仲裁机构的一些仲裁员故意作弊提供了可钻的空子。依法从严管理仲裁的公正,对问题仲裁员的追责,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薄弱点。 案件在一审阶段,出现违法办案、曲解法律的现象,二审发现问题后,大多数采取发还重审,在法院内部考核法官时,只是扣一点目标管理分,这可能是一审法院存在故意作弊或枉法办案的心理。 如果有关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法官、仲裁员,并对受害人员做出必要补偿,那么违纪违法人员就不会肆无忌惮地任意裁判、任性裁判,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纠纷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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