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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大妈上下楼梯互不相让 两人争吵大爷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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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

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5-10-9 16: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冬天的一个上午,同一栋楼的两位老人因为上下楼梯一事发生激烈争吵,患有高血压的大爷在吵架中猝死了,跟他吵架的大妈有没有责任?昨日,记者从樊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大妈担责10%。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6日,家住樊城汉江路一小区的曹大妈正在厨房做饭,突然,灶上的高压锅爆炸了。爆炸瞬间,厨房玻璃被震碎坠落,刚好砸到在一楼乘凉的李大爷。李大爷被玻璃碎片划伤后,多次找曹大妈赔偿均被拒绝。

无奈之下,李大爷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曹大妈赔偿李大爷各项损失1万余元。后因曹大妈未按期赔偿,李大爷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划扣了曹大妈的存款。曹大妈因此对李大爷产生怨恨,两人见面经常发生争吵。

去年12月21日10时许,家住3楼的李大爷上楼回家,到了2楼,正好遇到住在5楼的曹大妈下楼。当时曹大妈手里提着东西,因楼梯较窄,两人无法同时通过。两人互不相让,进而发生争吵。

之后,下了楼的曹大妈仍站在几米开外与楼梯上的李大爷争吵。争吵过程中,有高血压的李大爷情绪十分激动。听到争吵声,李大爷的妻女赶忙出来劝解,并将李大爷拉回家中。谁知,李大爷进屋没几分钟便倒床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今年2月,李大爷的家属将曹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说法】

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大爷患有高血压病,且年龄较大,在情绪过于激动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猝死。曹大妈与李大爷的争吵行为虽不能直接导致李大爷死亡,但曹大妈参与了吵架,这种行为与李大爷自身身体、心理状况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李大爷死亡。若无争吵行为,可能不会引发李大爷死亡,二人的争吵行为存在引起李大爷死亡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符合侵权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曹大妈、李大爷的争吵行为与李大爷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予以认定。

在本案纠纷中,曹大妈与李大爷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二人均已年过七旬,本应和睦相处、安度晚年,发生矛盾后,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但曹大妈明知二人年事已高,仍经常与李大爷发生争吵,本案纠纷发生当天又发生争吵,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大爷明知自身年事已高,不能过于激动,遇到纠纷仍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导致自身死亡,其行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遂判决曹大妈承担10%的责任,赔偿李大爷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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