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类事项,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加快研究论证,成熟一批取消一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可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设为行政许可。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决定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项目较多的有地方税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 这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 一是量大面广,与市场、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取消了地方税务部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等29项审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企业资金流动和缩短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周期,也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 二是取消了一批国务院部门委托,地方初审的项目。取消了“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等。今后,这些项目的审批不需要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两道审批门槛,企业只需要到国务院部门直接进行申报即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含金量”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一批项目,这些项目取消后利于促进稳增长,激发市场投资的潜力和活力。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 | |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 | | | 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 | | | | | | | | | |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 |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 | | | | | |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 | | | 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 | | | |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 |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 | | | |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 | | |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 | | | | | 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 | | | | | | | | |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 | 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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