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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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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双强双兴”的战略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基础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镇拓展边界、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修改。规划期限不一致的,应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的控制范围。逐步实现多规合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硬约束。 (二)发挥供地计划的调节作用。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优先保障本市鼓励发展的、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项目分期供地”制度,前期供地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暂停后期土地供应。有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积极探索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按地上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是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公共资源市场和网上交易。二是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度。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土地的规定。划拔土地改变用途的一律按原用途的划拔土地权益价纳入政府收购储备。三是盘活土地二级市场。地上房屋已经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置、且不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土地,按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后进行协议出让。已建房屋分摊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评估的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后进行协议出让。
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工业项目集中安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审批零星布局的工业建设用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用地可整合入园或者租用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70%。
(五)明确工业项目用地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积极探索园区工业区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加强投资强度和投产利税管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不低于100万元;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15万元、10万元。(此标准针对黄冈市来讲确实过高,但在省政府2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建议此标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后确定)
(六)建立园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规划、招商、环保、项目招商单位、财政、地税、人社等部门,开展项目投资效益考核,按照投资协议、出让合同、规划实施方案等,对工业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予以奖励;对未达标用地单位实行劝退或者责令追加投资的处理措施。各县市都要将制订专门的项目评价考核及项目用地退出的办法并严格执行。
(七)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一般工业项目用地首次出让年期最高为20年,特殊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用地单位申请决定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实行全程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八)规范和优化征地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地补偿费没有拨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没落实的,不得进入供地程序。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九)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各县(市、区)前五年累计供地率不得低于60%,对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要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十)严格土地供后监管。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土地价款缴纳、违约责任、项目投资强度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控制性规划指标。规划部门要将批准的项目建设平面等详细信息在规划网站上进行批后公示,便于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查询,以利监管。住建部门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要件。
(十一)严格出让土地转让和抵押条件。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低于总投资额25%的,或开发建设占地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占地面积的1/3,或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依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认定;开发建设占地面积比例由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是否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由建设部门进行认定。符合依法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资质和受让后项目类型,市(县)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严格工业用地抵押管理,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对于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金融机构对认定闲置,未达到投资强度的土地不得提供抵押贷款手续。
(十二)建立用地信用制度。对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违规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财税调节机制。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建立国土和地税部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经费保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最新的土地调查信息、土地交易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深化协作,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和土地管理工作。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国土部门向地税部门行文,由地税部门代征土地闲置费。地税部门要将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占、私改用途等违法用地信息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税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并利用国土资源部门信息实施信息关联比对,开展税源核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从2015年开始,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市政府将单位GDP地耗下降率纳入县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成立由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发改、经信、审计、国土、财政、建设、地税、人社、规划、房产、招商、工业园区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力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十五)严格土地执法。在每年第三季度,全市要全面开展新开工建设项目清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占)地、违规供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实行约谈问责。各地要建立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用地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十六)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参与用地全程管理,形成“大家管、大家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准、供应、动态巡查工作,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制订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的指导标准。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调整修改相关规划,要严格核查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土地储备机构要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监督入园企业按期开工、投产,劝退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地税部门制定“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办法,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征缴。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土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和园区管理部门提供并认定的相关资料核实企业用地成本与产出效益分析,会同税务部门制定企业用地成本与税收调节控制标准。住建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形成土地供应和使用条件。房管部门完善建设项目预售和售后管理制度,规范房产市场秩序。
发布日期:2015-11-04 截止日期: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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