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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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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集中力量对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救助,促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了《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1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黄冈市民政局。
电子邮箱:763586715@qq.com,联系电话:8381363.
黄冈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差额救助”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对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救助,促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按时完成。
二、对象范围
(一)农村特困供养(以下简称“五保”)对象;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在遭遇其他困难时将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孤儿保障、慈善救助作为救助补充。
三、主要任务
通过政策兜底精准救助,全市农村“五保”对象达到政策性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全国贫困线标准。符合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的兜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照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全额发放,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按照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二)农村“低保”对象的兜底。农村“低保”实行按标施保,即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实施救助,保证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对按标施保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实施重点救助,其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未成年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0%增发救助金。
(三)加强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90%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70%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的全部自付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兜底;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的参合费用,不低于40%的比例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合费用。
(四)加强农村临时救助。对农村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农村“低保”、“五保”同时还享受贫困人口同等政策待遇。
四、资金来源
政策兜底精准扶贫救助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地方配套和政府兜底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构成。
(一)中央、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和兜底的社会救助资金;
(三)爱心人士捐赠、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募集的可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
五、操作办法
(一)确定保障对象。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制定和实施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的指导意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化的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按程序确定“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初审材料并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全部材料。对无能力申请的困难家庭,村组干部应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助其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
2.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及时将受理的申请人信息上传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信息核对,出具核对结论。对未通过核对的申请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及时书面告知。
3.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将信息核对情况反馈乡镇(街道),对通过核对的申请人,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100%入户调查,核算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4.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全部结束后,乡镇(街道)负责在村(社区)召开民主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逐户评议,形成评议结论并公示7天。
5.审核。公示期满后,乡镇(街道)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对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组织审核,并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综合各方情况后作出审批决定。决定实施前公示7天、实施后长期公示。
(二)建立档案台账。县级社会救助机构应及时建立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对象的个人档案,详细录入对象的身份信息、个人申请、困难原因、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民政审批、救助水平、银行账号等信息,重点救助对象要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记,同时,将所建立的政策兜底精准扶贫信息与各地扶贫信息系统相衔接;乡镇建立救助对象救助台账,内容包括家庭具体需求、救助的内容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等信息;村(社区)建立救助对象救助信息台账,及时了解掌握救助对象接受救助帮扶情况,搞好登记。
(三)筹措发放资金。政策兜底精准扶贫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确认的对象以及核定的补助标准,每月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对象的银行帐户。
(四)及时动态管理。县、乡两级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实行年度普查、季度核查、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救助对象准确率、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在通过其他扶贫政策扶持、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低保”标准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在通过其他扶贫政策扶持、家庭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时,要及时清退;对“低保”范围内家庭收入有变化的,随其家庭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调整保障标准。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要求,按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制定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制定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工作,县、乡两级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政策兜底精准扶贫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经办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政策要求、目标任务、操作办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交通、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实行季度督查,半年通报,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抓好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工作,对各地平时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地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同时,市民政、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验收,并及时通报情况,确保政策兜底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2015年10月20日
黄冈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02 截止日期: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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