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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再次提高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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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5-11-7 19: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应城市民政局下发《应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规定,救助起付线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肇事肇祸精神疾病对象不设起付线,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民政部门认定的20种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部分4万元以上,20种病种以外的其他困难群众,个人自付部分5万元以上。

  救助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的70%予以救助,一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特困供养对象,按个人自付医疗费100%予以救助,一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肇事肇祸精神疾病对象,按《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应城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应城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执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其它患重病的困难群众对象,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的30%予以救助,一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此次调整进一步健全了应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据统计,2015年截至11月5日为止,应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4055人次,救助金额达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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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5-11-8 16: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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