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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述] 天作孽,欲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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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15-11-16 21: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的是我复制该团伙某成员在《槐荫论坛》的帖子,从内容来看,他们很懂法!所以他们的行为是故意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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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5-11-17 10: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古曾见:农夫被蛇咬一口。现如今:农夫不仅被蛇咬,还被污!还被骚扰的没玩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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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5-11-17 18: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的大地123 发表于 2015-11-17 10:20
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古曾见:农夫被蛇咬一口。现如今:农夫不仅被蛇咬,还被污!还被骚扰的 ...

请大家关注,转发,提供可行方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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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5-11-17 21: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看到此贴的国人帮忙转发,声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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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15-12-10 21: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声援“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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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 2015-12-11 2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曾在《槐荫论坛》全程公开的项目,在所有网友祝福声中,在众目睽睽之下,杨光团伙为了诈骗我2万元工钱,又因为农夫嫉恶如仇的个性,害怕农夫揭穿他们的真面目,让“特殊宝贝家长联盟”流产,竟然公开无休无止的造谣!!!可是农夫手中握有全部证据,所做工程网上全程公开过,所有协议都有备份,这些铁证如山,怎么“掩耳盗铃”?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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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5-12-13 09: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在网上全程公开的项目,在所有网友祝福声中,在众目睽睽之下,竟然在没有丝毫证据情况下,被杨光团伙惊天逆转!!!可见谣言的杀伤力是多么的可怕!!!
      但谣言始终只是谣言,不论它多么的疯狂,最终在铁证面前必将一败涂地!我所做工程 ,所签协议,我都有全部视频资料,大量的原版录音资料,网上早已存在的各种图片,靠谣言能抹杀吗???全体国人的眼睛,能蒙蔽吗?全体国人的良知,能蛊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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