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信息 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建设项目名称: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 项目概要: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位于蕲春县刘河镇胡海村,矿区面积0.051平方公里,总投资655万元建设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及加工项目,依据《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地质普查报告》及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地质普查报告》评审备案证明(黄土资储备字【2013】004号),经审查,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累计查明建筑用花岗岩资源储量1133.41千立方米,其中:开采消耗矿石量2.63千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114178千立方米,其中:基础储量(122b)631.11千立方米,边坡资源量(333)510.67千立方米。故矿区可供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122b)631.11千立方米。其中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回采率95%,损失率5%,设计可采储量(122)599.55千立方米。矿山设计规模100千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为6年。方案设计产品方案为建筑用花岗岩碎石。矿山采用露天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中深孔爆破、台阶开采,机械铲装。 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属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允许类;根据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地质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在落实环评、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相关要求后,项目“矿山产生的表土、矿石等能够做到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对表土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矿山基建期基本不占用农田和耕地,采矿过程采用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建设单位本项目的采矿规模达10万立方米/年,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的花岗岩矿产资源,综合经济效益较好。项目的开采规模、产品方案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有关花岗岩矿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项目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因此,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3、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3.1 环境空气 项目在矿场上风向、矿场下风向、矿区内各设置一个监测点位,监测点的SO2、TSP、NO2日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 3.2 地表水环境 项目周边最近水体为无名小河,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全部回用,生活废水不外排。在南侧小河处设置三个监测断面,监测结果显示各个监测项目单因子指数均小于1,均未出现超标现象,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表明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有一定的环境容量。 3.2 地下水环境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地下水走向,在项目西侧横坝村居民生活区的地下水设置3个采样点,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各项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说明评价区地下水水质良好。 3.3 声环境 根据监测结果显示项目周边及敏感点各声环境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不超标,声环境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功能区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1 环境空气 (1)废气影响评价结论 废气中粉尘小时平均地面轴线浓度贡献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TSP日均值0.30mg/m3,无“1小时平均”标准。本评价根据导则有关规定取“日均值”标准的三倍为“1小时平均”平均值即TSP小时平均0.90mg/m3)。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评价区域各项评价因子浓度值均远低于标准值,评价区域环境空气总体质量良好。项目运营期间,由于采用了相应防治措施,采矿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粉尘、NO2浓度及排放量不大,其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能够符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要求。 (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项目无超标点,计算结果显示防护距离为0m,不需要设置大气防护距离。 4.2 地表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旱厕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肥田,项目无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对矿区周边河流影响较小。 4.3 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开拓矿区,开采最低标高+50m,开采过程中无地下涌水。露天开采对项目区域含水层影响较小,矿区范围内无泉点分布。项目生产用水主要是降尘、抑尘、路面浇洒等生产环节用水,主要以蒸发的形式损失,少部分被矿产品带走,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NH3-N等。生活污水经过防渗旱厕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肥田,不外排。项目污水排放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此外,本矿排土场废石渣属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设置截洪沟和沉淀池处理淋溶水,回用于排土场防尘洒水,排放量较小,预计对地下水水质污染较小。 4.4 声环境 本项目厂界噪声均能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敏感点噪声能够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 运输车辆通过公路两旁村庄时,对村庄产生较大的瞬时汽车噪声,突发性汽车鸣笛噪声级为85~101dB(A),一般持续时间较短。为避免车辆运输噪声对沿途村民点的影响,应严禁经过村庄时鸣号。 4.5 固体环境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采矿时剥离的表土以及职工生活垃圾。剥离的表土在排土场中临时堆存,用于采空区的植被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培植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项目固体废物均不外排,对环境影响较小。 4.4 生态环境 根据现场踏勘,在评价区范围内没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物种和古树、大树分布,也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矿区建设和开采将是部分植被遭到破坏,由于受影响的植物种类均为一般广布种,其破坏范围和影响程度均较小。 根据项目生产特点,矿山在建设开采的同时一边进行复垦,对土石堆场和采空区进行治理,使矿区植被逐渐恢复,植被受影响的程度降低,可逐渐恢复至开发初期水平。 综上所述,本项目通过复垦可减缓对植被的破坏,工程建设对区域植被的破坏是局部的、有限的,不会对区域植被带来明显不利影响。 5、总体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上林洼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北省、黄冈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对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回收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明显的积极意义;该项目建设规模合理,开采方案合理,采矿设施较为先进;在拟采取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本评价的污染防治对策下,废气、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可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利用和处置;项目建成投产后,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及声环境质量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内。水土保持方案可靠,在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加强生态保护措施,进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便利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公众意见反馈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①建设单位名称:蕲春县高扬矿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骆俞旭 联系电话:13117072669 ②环评机构的名称:武汉工程大学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雄楚大道693号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7-87195317 公示时间为自本次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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