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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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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5-12-21 08: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文白若寒 于 2015-12-21 08:56 编辑

[省厅]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依法加强全省 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为此,省公安厅会同省卫生和计生委于2015年1月30日制定了《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受到社会各界和群众一致好评。但是,从近期贯彻执行情况看,有些地方态度不坚决、贯彻执行不力,少数地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甚至变相操作、拒不执行,引发不少群众公开质疑、投诉上访,省级新闻媒体也持续关注。对此,省厅高度重视,态度坚决,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态度鲜明,坚决实行“三个脱钩”。依法登记出生人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职责所在,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重要内容,是改进政风行风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部署开展新一轮“三抓一促”和“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必然要求,各地务必思想上重视、态度上坚决、行动上迅速。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要坚决实行“三个脱钩”,即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脱钩,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脱钩,与提供独生子女证、异地落户证明等无关材料脱钩。

  二、对外透明,坚决实行“三个公开”。《规定》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日常生活,必须让群众知晓、受社会监督。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内新闻媒体对《规定》密切关注,将跟踪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顺应群众呼声、回应社会期待,深入宣传、认真执行,确保透明公开、惠民利民。当前各地要实行“三个公开”,即每个户籍窗口民警要公开姓名、警号和电话等,每个派出所要公开张贴《规定》,每个市、县公安局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三、责任倒查,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规定》的贯彻执行纳入“五访”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强化督导。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被公安部、省公安厅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低等级,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一律全省通报,所在地市、州公安局一律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全警,特别是一线户籍民警、社区民警,确保人人知晓、认真执行。同时向党委、政府报告,通报卫生计生部门,积极争取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湖北省公安厅
                                                                                                                                2015年3月9日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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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5-12-21 0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厅] 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局):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都明确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外生育婴儿的人,其新生儿都应当给予落户。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条件,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公民正常生活。为改进政风行风,切实整改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登记出生人口

  (一)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二)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

  (三)出生人口依法享有户口登记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违法生育及被遗弃的婴儿等,都应登记户口。

  二、明确登记管理程序

  (四)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补登户口应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五)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信息真伪的查验,不予受理虚假信息证件。合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提供书面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其中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生人口原则上不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亡、失踪(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户口登记为学生(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六)对异地落户后申请投靠父(母)的,拟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

  (七)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八)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合作,定期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派出所每月要将新生儿户籍登记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

  (九)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入户申请时,发现是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严格责任倒查追究

  (十)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查处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发现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被公安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十二)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工作,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30日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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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舟山市 2015-12-21 23:5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没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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