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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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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都是在当年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县民政局行文正式安置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交纳工作保证金,鉴于参加工作时法律意识不强,得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才出现以下人员交纳所谓的保证金的情况;
根据劳动部1995年346号文件,2008年劳动法第七,九,十规定,这项收费是严令禁止的,只是当年某些局鉴于公民迫切参加工作的需求,掌握这种心理,从中谋利的一种手段.有鉴于此!我们多次奔走相告,我们找过当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县信访局,县纪委相关部门,领导不但不予理解并压制我们,现在我们不得不请求市级领导的帮助,希望在看到此信内容后,在百忙之中给予我们一个合理说法,以解我们心中释疑,为此我们全体人员将不甚感激!!
以下是部分收取工作保证金收据凭证(补充一下,同一单位,也有不交纳保证金的同志,也有交了两年内退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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