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错再错,缘于房管部门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在“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房管局杨姓代表主要表述了以下观点:
一是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矛盾;
二是入住2年未交电费,带来用电的无序和超负荷运转;
三是用电安全,质检部门通过了验收,符合国家规范;
四是物业安装分表的行为是不违规的;
五是采取总电表的管理模式占的比例还相当大。
对以上观点,有违客观公正的原则,倒像是在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辩解,站在业主的角度,确实不敢苟同,这里我们就一一还原客观事实和政策规定:
1、关于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矛盾的问题。2010年1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函〔2010〕33号),试行一年后,省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实行统一价格、统一维护管理政策。其中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2014年8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鄂价环资〔2014〕101号)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下放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继续执行每平方米107元的收费标准;2014年12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79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首先,在2015年1月1日前,商品房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早已通过房管局组织的综合验收,其当然应该执行省、市相关规定,对“朗曼·梦公园”来说,不存在政策变动问题;
其次,即便是政策变动了,国家也只是放开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并不是免除开发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供电配套工程的义务,放开价格,只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不是说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可以随便建设了,不管是由电力部门施工,还是由其他有资质的公司施工,供电配套工程都应该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核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只有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商品房才能够销售和交付;
第三,为业主提供合格的住宅用电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即便是按照现在的政策,开发商也有义务办理住宅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而不是往回转将“朗曼·梦公园”改造为合表小区;
第四,据供电公司称:“朗曼·梦公园”小区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于2014年4月完成,但湖北筑和置业有限公司仍有60%的配套费用至今未缴纳,导致小区的供电配套工程无法送电投运。筑和置业为了卖出房子,违规私自将临时施工用电接入小区住宅用电,并将小区内1426户居民用表私自更换为自行购买的卡式电表。由此,可以看出,为了少交费用,开发商采取了违规方式解决用电的问题。对收费问题有异议,开发商可以向供电公司提出协商意见,也可以提请华中电监委、市房管局、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对此事进行行政调解,还可以像房管局和电力公司在“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说的那样,走法律途径,最不该不顾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用绑架业主且违规的方式来解决此事。
综上所述,导致此次矛盾的原因表面上是政策调整的原因,实质上是房管局竣工验收未严格把关,导致开发商以政策调整为借口,为了利益最大化,肆无忌惮地采取违法违规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2、关于入住2年未交电费,带来用电的无序和超负荷运转的问题。这个论调,实在让人无语,太奇葩了!2年来,小区用电总量是可以查到的,有没有超过其设计最大负荷,一目了然,房管局不以统计数据为依据,仅仅以未交电费,来推断业主用电无序,导致配套设施超负荷运转,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科学依据,完全是主观臆断,小区目前仅入住了三分之二业主,就算所有电器全部满负荷运转,也不可能达到设计最大负荷,再说谁家天天没事开电器玩呀!这是基本常识,如果说,这样也能满负荷的话,只能说明供电配套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问题,那又是怎么通过房管局竣工验收的呢!房管局的领导竟然说,用电要缴费天经地义,这话是没有错,可是这跟安全用电有什么关系呢?难道说,缴费了就安全了!况且小区未交电费是有原因的,因开发商逾期交房,以暂不收物业、水电等费用作为赔偿。把业主未缴费带来用电的无序和超负荷运转作为理由来为开发商和物业的违规电表改造背书,够无耻!不是标榜咱们小区的业主素质有多高,最起码咱业主素质比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某些职能部门强。用电缴费,咱们懂,咱们业主之所以要求解决用电问题,不就是自愿、主动申请快点到电力公司营业厅缴费吗!
3、关于用电安全,质检部门通过了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前面已做论述。
4、关于物业安装分表的行为是不违规的;不知道房管局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违规,而且违法。
⑴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层面看,物业公司的行为违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住宅供电配套设施是商品房的基础配套实施之一,不能说改就改;
⑵从物业管理的层面看,物业公司的行为违法。《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对业主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属违法行为;
⑶从电力管理的层面看,物业公司的行为既违法,又违规。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 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对此,供电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公司的行为既违法,又违规。
⑷从诚信经营的层面看,物业公司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1月11日,物业公司张贴《关于6#楼2单元安装卡式电表充费通知》中,谎称供电局将于11-12日更换电表,电力公司已明确其为私自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违规,而且违法,房管局却说物业安装分表的行为是不违规的,维护不法行为之意昭然若揭!
5、关于采取总电表的管理模式占的比例还相当大。这个说法本身可能是事实,但是作为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表述这个观点,在特定的环境下,有意无意之间误导了公众,让大家觉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把本应该安装的“一户一表”重新更换为总电表是不违规的,因为全市采取总电表的管理模式占的比例还相当大,所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可以更换电表的,而且是为业主好,再加上其前面说的“业主未交电费,带来用电无序,造成用电超负荷”,在这些信息的组合下,顺理成章地得出的结论就是业主不讲理,不配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了利益,颠倒黑白可以理解,很正常,可政府职能部门不顾事实,甚至指鹿为马,太让业主吃惊了,值得玩味!
言归正传,我市的确还有一些小区是总电表计费,但那都是些老旧小区(新建小区绝大多数且都应该实行一户一表),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因资金问题目前还没有进行户表改造,但种小区的数量现在已经很少,尤其是市政府大力推进水电户表改造工作和“三无小区”综合整治后,实行总电表计费的小区越来越少。因为,实行总电表计费有许多弊端,如:物业计费不准,引起争执;公摊电费居高不下,分摊问题引发矛盾;更重要的是,总表模式一般设计容量都有限,随着小区用电量的增加,会形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容易引起用电安全事故。就是因为实行总表模式引发的问题太多,所以,国家一直在提倡和推进“一户一表”模式。1998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印发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国电安运[1998]669号),明确提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城市电网改造的同时,对城镇居民住宅供配电系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鼓励城镇居民提高用电水平。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各地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的改造。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国家政策规定,居民用电应该一户一表,各地要加快对合表用户改造,襄阳市政府为推进户表改造做了大量的工作,且成效显著,可是,现在“朗曼·梦公园”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却要违背国家政策,将一户一表拉回为合表小区,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仅不制止,而且还说“总表和分表都是合法的”,选择性地遗忘国家政策,忽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部署和成效,他们还是不是共产党领导的队伍,还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四)摆正位置,房管部门可以作为
在“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房管局杨姓代表表示:房管部门目前没有强规,所以,只能建议开发商与电力部门协商、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当业主提出可以对物业公司降级时,杨姓代表又说,供水、供电超出物业管理范围。显然他忘记他前面说物业公司安装分表的行为不违规,前后矛盾,怎么说都是开发商和物业对!房管部门是否能够有所作为,不是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而是缺少一颗为民服务的心呀!
1、因配套基础设施改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竣工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改正;
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5、根据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多部委《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规定,将开发商列入黑名单;
6、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对物业公司欺诈行为进行处理;
二、电力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帮助解决用电问题
(一)以更加负责的态度,争取与开发商达成协议;
(二)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提请电监委对开发商警告,并罚款;
(三)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四十条规定,对小区超市、饭店、银行等门面房采取停电措施,以确保居民用电;
(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提供电力技术支撑。
三、我们希望政府解决的问题
1、责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的电表改造行为,停止对业主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的损害,恢复原状;
2、承诺明确期限,完成一户一表报装工作,解决业主永久性用电问题,确保业主用电安全;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业主;
3、房管局对竣工验收进行复核,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欺诈行为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处罚结果应向业主公示,向社会公开;
4、提请纪委对相关部门的乱作为、不作为进行调查;
5、责成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其违法违规行为向业主公开道歉;
6、电力公司对小区超市、饭店、银行等门面房采取停电措施,以确保居民用电;
7、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问题,都是开发商未尽其法定义务造成的,开发商为过错方,开发商不得追收电费,若追收,则应向业主就逾期交房进行赔偿;
8、房管局及相关单位支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9、新闻媒体继续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