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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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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重重的离奇改判,究竟有何黑幕?
2011年4月,应城市陈河镇居民骆小祥与人发生纠纷,被陈河人黄雄波用钝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骆小祥被打成重伤,所受损伤已构成伤残3级。(智商鉴定相当于8~10岁儿童),2012年1月17日,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黄雄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黄雄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小祥经济损失830835.90元,上述赔偿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一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骆小祥经济损失347000元。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判决如此改判原因在于被告人与原告骆小祥全权委托人龚俊义(受害者的姐夫)达成和解,原告委托代理人龚俊义出具请求判缓刑的谅解书,故作次判决。这一解释让受害人家属难以理解。
1、受害人被打成3级伤残,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目前由被害人哥哥骆小文照顾。在骆小文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龚俊义拿出全权委托书与被告达成和解。没有得到主要监护人的同意。
2、被害人哥哥骆小文经过与主要亲属【骆小祥母亲、妻子(已离婚)】核对,委托书上的签署名(仅骆小祥和龚俊义二人签名,李院长出示材料本人仔细看过)是伪造,骆小祥二审根本就没去法院,没有签过任何字,况且骆小祥受伤后智商(8~10岁)及四肢活动严重受阻。已慎重仔细核实属实。
3、龚俊义出具的请求判缓刑的谅解书,上面有被害人和被害人母亲的签名(李院长出示这份文件仅此二人签名),被害人母亲却根本不知道有请求判缓刑的谅解书这份文件,被害人也同样没有签过名(签名属伪造)。
4、二审判决至今,被害人监护人骆小文也没有收到任何文件,既没有得到判决书,也没有得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告知,仅仅只从龚俊义口中得知只言片语,民事赔偿也只是龚俊义说的30万元另之前的47000元,仅这点赔偿还是他努力的结果。至今不清楚二审是判决还是调解。(多次的要求龚俊义至今拒不拿出相关材料)
5、骆小文作为被害人的主要监护人,从被害人被伤害至今,只见过被告人给付的47000元医疗费用,法院判决的民事诉讼赔偿至今没见。龚俊义表示二审判决的30万由他收藏,花销在请客吃饭、洗脚、钓鱼、送法官礼金,仅剩13万元在其手上。(有一份龚俊义交给骆小文母亲的开支明细账单为证)
6、被害人哥哥骆小文对二审充满疑惑,却受到各种各样的威胁。经常有人故意说一些关于各种意外死亡的方法,故意威胁其母亲和妻子,家人整天提心吊胆担心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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