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拜求助】武汉假药致人重残事件——一纸再审哭诉书
哭诉人袁杰清,系2004年2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卢水平、通讯员安权撰写的《武汉市药监局揭不法专科“猫腻”》、2000年8月10日的《健康时报》记者撰写的《武汉假药致人瘫痪》的“假药致残人”。根据“有错必纠”、“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之规定,特暨父母哭诉、再哭诉,伏望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让“呼格案”不再重演!
一、《9.7病历》姓假
哭诉人(以下简称我)1999年9月7日,在广告误导下,乘长途汽车到达武汉。步行400米许,乘70路公交在“鄂城墩”下。再往北走200米,到台北路140号“方明山风湿、骨病诊所”就诊。该日,是其迁往香港路的庆典日,优惠30%,人多,发号100张,由周碧英(以下简称周)一人打理。我是82号,下午3时许就诊。周把脉、看舌苔、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后,给我“类风灵丹”42粒,“百节疼痛膏”一瓶、“解脱神酒”两瓶,计币416元。该过程,人人一个样,都是“三味药”,只不过“解脱神酒”的多少有别(最少不低于两瓶)。孝感市三汊镇程水新、孝昌县白沙镇池小桥、孝感市付家冲程汉平……可以作证(证言提交江岸法院)。由此可见,周是“一方治百病”的专家教授。她的“特色”(一方治百病),决定了周不可能有病历(药用相同,病情定然一样,病历非雷同不可)。这点,周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供认不讳。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周向“鉴委会”提交了袁杰清9月7日病历(以下简称《9.7病历》)。病历云:
检查:神清、面色恍白,一般情况欠佳,由他人搀扶诊所就诊,腰部活动受限,局部压痛,双髋关节局部压痛,双手指活动受限,双膝关节变形,以右侧为甚。
脉象:细涩。舌苔:簿白、质淡。
诊断: 痹(肝肾亏虚型)。
治则:滋肝补肾,通经活络。
方1、身痛逐瘀汤加减(自定类风灵丹)42粒,1-2粒/次,空腹2次/日。
方2、乌头汤加减(自定百节疼痛膏)一瓶,15-20ml/次,2次/日。
方3、解脱神酒(配合药物疗法)两瓶,40ml/次,2次/日。
该病历,是仿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湖中附院”)2000年4月12日的出院记录(以下简称《4.12记录》雇人(周是一近文盲人,不会写病历)如法泡制的。故其“病情”、“诊断”、“治则”一模一样。然:“假的总是假的”;
我在《大骂天公不公!大骂为“铜臭”而泯灭人性的人们》(以下简称《主诉材料》)一文中写道:“从两份病历(《9.7病历》、《4.12记录》)看,我的病从99年9月7日始,到2000年4月12日止,一直在原地踏步走。然我9月7日,是走去就诊的。2000年3月24日,是周依《临时协议》的约定花人民币500元雇救护车把我拖到‘湖中附院’检查的。此时,我吃、喝、拉、撒都在‘湖中附院的二楼一室一床’上,只能俯卧,惨绝人寰……,这作何解释”?其“怪”一也;
病历,医患都有,这是常规,形成了无须证明的公理。我的代理人代必胜在《代理词》中:“原告方没有病历。原告从来没有看过病历。它可以说明两个问题:(1)与习惯不符;(2)病历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怪”二也;
《服用知识》、《服药须知》是不能掺假的。它们,是周对患者服药的“告白”。《服用知识》:“一号药(类风灵丹);二号药(百节疼痛膏);三号药(解脱神酒);一号药:每次服1-2粒……服药时,会产生腹泻,有个别病员腹部隐隐作痛属正常药物反应”;《服药须知》:4、“部分患者头晕、低热、虚汗或全身轻度痒感,属正常药理反映”;《巧妙泻下法》,(《解脱神酒》报上刊载):“气滞血瘀,不通则痛;久病沉疴,一汗而解,一泻了之”。周愚蠢至极!无顾“告白”的存在,无顾电波在耳,把“告白”中的一号药(类风灵丹)变成:方1、身痛逐瘀汤加减(自定类风灵丹));二号药(百节疼痛膏)变成:方2、乌头汤加减(自定百节疼痛膏);三号药(解脱神酒)变成:方3、解脱神酒(配合药物疗法)——把“药”变成了“汤”;把“药”化成了“非药”。其“怪”三也;
《9.7病历》的“治则”:“滋补肝肾,通经活络”。然周的“告白”,则是“服一号药期间会产生腹泻”;一汗而解,一泻了之”——可见,“治则”之语和“告白”之说,何其“南辕北辙”啊!其“怪”四也;
我走访过专家:“身痛逐瘀汤”有秦艽、当归、川芎……14味药;“乌头汤”有制川乌、麻黄、白芍……6味药。“黄芪性温,吸汗固表;茯苓味淡、渗热利窍……”;它们(“二汤”),没有一味药有“泻”的功能和“头晕”等反应。由此可见,“二汤”非“汤”,其“怪”五也;
《9.7病历》检查中:“双指关节活动受限”、“双膝关节变形”。然,我的双手指关节活动自如;双膝关节非常正常。不信,可以令三岁顽童检验。如有虚言,我愿承担法律责任。其“怪”六也;
上述“六怪”,一言以蔽之:《9.7病历》姓“假”无疑!
二、《三鉴定》荒谬绝伦
1999年9月7日,我是走去就诊的。这点,周不能否认。《三鉴定》亦犹是也——“行走困难”、“由他人搀扶就诊”。2000年9月12日上午,省鉴委会进行鉴定。此时的我,吃、喝、拉、撒都在“湖中附院”的“二楼一室一床”上,“不能仰卧,呈府卧状”(岸鉴语)。时年21岁的我,其非人惨状,铁石人见之,无不潜然落泪。然几位“专家”先生,为了“铜臭”,泯灭天理良心——凭医方提供的一纸《9.7病历》(一天的处方),无视药的真假和是“汤”非“汤”;无视“42粒”(1-2粒/次,2次/日)、“500ml”(15-20ml/次,2次/日)、“1000ml”(40ml/次,2次/日)的“类风灵丹”、“百节疼痛膏”、“解脱神酒”(以下简称“三药”),能服用几天;无视从1999年9月7日—2000年9月12日共多少天;无视它们之间“比”是什么样的阿拉伯数字,以“吃1天肉30天不吃饭”的观点,论断“三药”,“不会导致病情加重”、“不构成医疗事故”何其“天方夜谈”啊!其“谬”一也;
“依据省中医院2000年3月28日X片分析,患者目前活动受限,属该疾病的转归”。我在《申请院长提请审委会讨决书》中:“我的老天爷!该片距1999年9月7日时隔191天。以此为据,推断我的病属自然‘转归’,这难道不是以现代的眼光去评价古人”?其“谬”二也;
“根据医方提供的处方来源判断,不会导致病情加重”。我在《主诉材料》中写道:“11月24日,母亲二下武汉,哀请周到云梦来(用小车)看看我的病情。可周以要考试而拒”。是此,周整个医疗过程,只面对我一次(时约10钟)。余之,周“闭目施治”——母亲拿药回服用。故周不可能伪造“第二份病历”。这点,是鉴定人“无力回天”而又“恼火”的客观现实。基此,鉴定人只好“掩耳盗铃”地以一天的病历、以42粒“类风灵丹”和500ml“百节疼痛膏”及“解脱神酒”的“配合药物疗法”,违心地说:“根据医方提供的处方来源(是“汤”)判断,不会导致病情加重”——创造了医学界的伟大奇迹!其“谬”三也;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袁杰清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尊敬的《鉴定》专家先生,你们运用法律条文,为什么“拢而统之”?不“对号入座”呢?其“谬”四也;
“西医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类’。该病属难治疾病。患者目前活动受限属该病的转归”——一派胡言。“强直性脊柱类”不是“癌症”;“难治”不等于“不治”,我在《重新申请鉴定书》中:“11月24日,周如果随母亲用小车来到云梦,见了我的惨状,肯定会令我转院。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不信不能医治‘强直性脊柱类’,何况它非不治之症”!其“谬”五也!
综上“五谬”,《三鉴定》,堪为“荒谬绝伧”矣!
三、《二判书》之错判亘古罕见
我在《申请院长提请审委会讨决书》中写道:《二判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荒诞不经”。其理由有六:
其一、《二判书》的依据是《三鉴定》;《三鉴定》的支撑点是《9.7病历》,它们分别姓“假”,姓“谬”。“子随父姓”(或母姓)自古然也。故《二判书》姓“谬”还是姓“假”,由其自便!
其二、《二判书》中,搜遍所有的文字,仅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字样,而无“举证、质证”之说。纵观古今中外之《判决书》,没有“举证、质证”者鲜矣。而《二判书》公然开历史先河,这使我百思难解。
其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鉴定》没有“举证”,更没有“质证”。然《二判书》把它奉若“金科玉律”,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这说明了什么?“愚昧”!其制作者居心何在?不得而知!
其四、“假药无害健康”、“对假药的制造者,行政处罚2000元后,就相安无事,万事大吉”。这个观点三岁顽童把《二判书》一看,定会心领神会,而嗤之以鼻!《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然《二判书》竟敢与之唱对台戏——“假药无害健康”、“行政处罚后万事大吉”。其居心何在?不得而知。
其五、《民事诉讼法》第85、86、87、88条规定“直接”、“留置”、“邮件”、“邮寄”送达。然《二判书》中的《2016号判决书》其制作者,因我没有出庭诉讼,就免掉了“送达”之烦,实为胆大包天!居心者何?
其六、《二判书》白纸黑字:诉称:“假药是有害健康的。要求对假药进行鉴定,以及对药与疾病的关系进行鉴定”;辩称:“不同意鉴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本案诉争的焦点,是上诉人的“诉称”。然《二判书》支持被上诉人的“辩称”,而把上诉人的“诉称”打入冷宫。这难道不是对“假药”的褒奖,对造假者的怂恿?对“假药致残人”的“无情棒”吗?“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综上“六怪”、“五谬”、“六错”,我以“亘古罕见”冠之,不为过也!
四、题外语
“呼格案”的拨乱反正,(1)真凶落网后的交待;(2)媒体的曝光;(3)父母亲九年的申诉;(4)社会的关注。培根说:“一次错判,等于十次犯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钱”、“一些司法人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李克强:“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2015年2月26日《人民日报》:为官不为,是患了理想信念上的‘软骨症’;高压从严的‘焦虑症’;权力寻租的‘成隐症’……。
上述引摘,拨动了我的“死灰心”使我受益非浅:2014年5月8日,我从“武汉市诉讼档案馆”调取了《2016判决书》;同日,把《申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决书》面交丁毅同志;从此,我80来岁的父母亲每逢“院长接待日”,就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哭诉;2014年7月14日,父亲用“特快专递”向李双利院长、丁毅同志邮寄了“450克”重的有关证据材料;2014年6月-11月,父亲(包括母亲)曾走访江岸法院、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央信访局;给总理写信三封、王岐山一封,并把《双爱图》一文寄给了俞正声;且为总理作联:“克险阻、杀二兽(民间造假,官府贪脏)一介草儒,向总理上书,不知天高地厚;强家邦,净六合,八旬老叟,到幽冥下榻,定评今是古非”寄给于总理……,可以说腿跑断了,泪哭干了“可怜天下父母心”啊!务此,伏望省高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帮一个残疾人圆梦,让“呼格案”不再重演,让“中国梦”更完整!
哭泣人袁杰清暨父母亲栾文明、马群珍
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
1399588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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