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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上下勾结狼狈为奸
【热点关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上下勾结狼狈为奸
2014年7月3日,是市中院院长接访日。信访人众,人山人海。我儿子的“假药致残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公民,故我撰写了《申请院长提请审委会讨决书》,整理了新、老证据19份,于该日依法向原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前文已述“人山人海”。故市中院命令各基层法院派员“保驾护航”。丁毅是江岸法院派往市中院“护航”的“拦、卡、堵、截”人员之一。
“无巧不成书”我和婆婆于该日撞进了丁毅的“套笼”。丁毅把我们挽在手里“玩”达11月零五天之久。许或良心发现,江岸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人民法院告知书》。
“人活七十古来稀”,2015年7月2日,我以江岸法院严重违反“三个月”,“裁定驳回”的法律规定,及其“越位行政”的“狗捉老鼠”行为,而赴武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立案登记员梁芸,看了我的诉状后,立马电告张等二领导。她(他)们,嘀咕阵子后,梁把材料撂给我:“《告知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江岸法院不是行政机关”;“你们到监察部门去”。说完,若无其事地一言不吭。我要其出示两个“不是”的证据,但“说出血来苋菜水”。其不屑“答理”的神态,开中国5000年来历史的先河。我乃八旬老人,孙子比她大得多。我不禁为中国古老、传统文化的毁灭而伤心、寒心。于是,我们“闹”惊了“110”,严警官率众出警。当警官们来到现场一打听:全国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如果登记人不写一个字,不收受一页纸,其登记者何?退一步说《告知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理”作何解释?不收受材料,法院审什么?难道要合议庭人员等天上掉下“案卷”后再斟字酌句地去进行审理?再退一步说,江岸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原告所诉的主体“不适格”,那么《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告不同意变更主体的,裁定驳回起诉”又作何解释?不收受材料,何来裁定驳回起诉?是此,更“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一改当前司法腐败的需要。其目的,就是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如果登记人不收受材料,“诉权”从何保障?……警官们听到这里,看了看争执的双方的焦点和人众激情的幕幕场面,一个个啼笑皆非。其一人说:“我们夹在中间难做人”!这时,梁、张等人,许或理屈词穷,见势不妙而夹着尾巴溜了……。
“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可怜的严警官们,面对报警人“溜”之乎也;面对一个八旬老叟,由其老伴搀着,惨兮兮的;面对老人的请求仅只“收下材料”四字;对面人群中的激情……。一个中国人的良心,使他们不得不“代位”收场,“代位”致歉……当严警官搀扶我迈离“诉讼服务中心”室时,我眼前一片漆黑,仿佛脚下缚了石头,举步维艰;脑海里翻滚着“诉权在哪里?” “诉权在哪里?”的吼声……当几个人扶我步出“室”时,我目睹室外碧兰的天空,想着室内的幕幕情景,不禁不寒而栗。为此,我为武汉市中院、江岸法院的可悲,为其辖区人民的可叹而仰天急呼了几声:“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司法界的大人们慎之又慎”!!
袁杰清(二级伤残人)的法定代理人 13995884461
一 个 八 旬 老 叟 怒书于2015年7月3日灯下
2014年7月3日,是市中院院长接访日。信访人众,人山人海。我儿子的“假药致残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公民,故我撰写了《申请院长提请审委会讨决书》,整理了新、老证据19份,于该日依法向原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前文已述“人山人海”。故市中院命令各基层法院派员“保驾护航”。丁毅是江岸法院派往市中院“护航”的“拦、卡、堵、截”人员之一。
“无巧不成书”我和婆婆于该日撞进了丁毅的“套笼”。丁毅把我们挽在手里“玩”达11月零五天之久。许或良心发现,江岸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人民法院告知书》。
“人活七十古来稀”,2015年7月2日,我以江岸法院严重违反“三个月”,“裁定驳回”的法律规定,及其“越位行政”的“狗捉老鼠”行为,而赴武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立案登记员梁芸,看了我的诉状后,立马电告张等二领导。她(他)们,嘀咕阵子后,梁把材料撂给我:“《告知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江岸法院不是行政机关”;“你们到监察部门去”。说完,若无其事地一言不吭。我要其出示两个“不是”的证据,但“说出血来苋菜水”。其不屑“答理”的神态,开中国5000年来历史的先河。我乃八旬老人,孙子比她大得多。我不禁为中国古老、传统文化的毁灭而伤心、寒心。于是,我们“闹”惊了“110”,严警官率众出警。当警官们来到现场一打听:全国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如果登记人不写一个字,不收受一页纸,其登记者何?退一步说《告知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理”作何解释?不收受材料,法院审什么?难道要合议庭人员等天上掉下“案卷”后再斟字酌句地去进行审理?再退一步说,江岸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原告所诉的主体“不适格”,那么《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告不同意变更主体的,裁定驳回起诉”又作何解释?不收受材料,何来裁定驳回起诉?是此,更“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一改当前司法腐败的需要。其目的,就是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如果登记人不收受材料,“诉权”从何保障?……警官们听到这里,看了看争执的双方的焦点和人众激情的幕幕场面,一个个啼笑皆非。其一人说:“我们夹在中间难做人”!这时,梁、张等人,许或理屈词穷,见势不妙而夹着尾巴溜了……。
“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可怜的严警官们,面对报警人“溜”之乎也;面对一个八旬老叟,由其老伴搀着,惨兮兮的;面对老人的请求仅只“收下材料”四字;对面人群中的激情……。一个中国人的良心,使他们不得不“代位”收场,“代位”致歉……当严警官搀扶我迈离“诉讼服务中心”室时,我眼前一片漆黑,仿佛脚下缚了石头,举步维艰;脑海里翻滚着“诉权在哪里?” “诉权在哪里?”的吼声……当几个人扶我步出“室”时,我目睹室外碧兰的天空,想着室内的幕幕情景,不禁不寒而栗。为此,我为武汉市中院、江岸法院的可悲,为其辖区人民的可叹而仰天急呼了几声:“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司法界的大人们慎之又慎”!!
袁杰清(二级伤残人)的法定代理人 13995884461
一 个 八 旬 老 叟 怒书于2015年7月3日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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