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拜求助】丁毅是“盗墓贼”!武汉江岸区法院是“教唆人”
我叫袁杰清,是媒体报道的“假药致残人”。1999年9月,我服“假药”半疗程瘫痪,其时22岁。从此,我吃、喝、拉、撒在床,只能俯卧,丧失了“人”的本能,是一个活着的“死人”。 “天公弄人”,2014年7月3日,我遇上“盗墓贼”丁毅。我估摸:前世的冤孽,今世“寻仇、索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1999年9月7日,我走到台北路140号周碧英诊所就诊。我服其一号药(类风灵丹)、二号药(百节疼痛膏)、三号药(解脱神酒)半疗程瘫痪。2001年6月6日,我(注:文中的“我”实为父母亲)诉至江岸法院。2001年10月22日,(2001)岸民初字第935号判决:“假药违法,但已行政处罚(2000元)。原告的关节活动受限(瘫痪),是该病的转归,与其违法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2001年10月30日,我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由于“钱能通神”,张锋法官不支持对假药的成份鉴定,对假药与疾病的关系鉴定。故2012年3月8日下午2时的开庭审理,我没有出庭。据此,张锋法官不给我送达判决书,十多年,我也没过问。这点,“南山可移,判不可摇”。(2001)武民终字第2016号卷宗上,只有周碧英2002年5月8日签收的“送达回证”,没有我的“送达回证”及有关说明。 2013年11月,我从网上发现了“武汉假药致云梦袁杰清瘫痪”的大量新证据,产生了申请再审之念。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于是2014年5月8日,我赴中院“档案室”调取了(2001)武民终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16民判书》),盖上了“调查档案证明材料专用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前文已述,张锋法官没有给我送达《2016民判书》,十余年我也未予过问。《2016民判书》,是2014年5月8日调取的,这一天,是《2016民判书》的实际“生效天”。2014年7月3日,我向原审法院——市中院申请裁定再审,合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谈不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当我把“上访人员登记表”提交后,一工作人员把我引见了丁毅。丁毅说:“有关证据材料案卷中有,我只收《申请书》。说着,在《2016民判书》上写着:“82910036”和“丁”字,就叫我回家听信。我为了早日如愿以偿,2014年7月14日,我把“450克”的新老证据寄到常青路165号,中院的丁毅、李双利(李,是我从“老上访户”口中得知的分管再审的副院长)收。由此可见,我是把丁毅视作中院领导人的。 2014年10月9日,我又从一个“老上访户”(女)的口中得知:丁毅是江岸法院派往中院院长接待日的“拦、卡、堵、截”人员;是“盗墓贼”!我不敢相信耳朵。但客观现实是无情的。我回顾我他“六次”会面(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两次相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丁毅纯属是“口里喊哥哥,手里摸家伙”用软刀子致我“非命”。故我确认:丁毅是“盗墓贼”言之不妄! “是可忍孰不可忍”。2014年10月30日,大雨滂沱。我为了实践诺言,冒雨赶到江岸法院与丁毅相约。然丁毅避而不见。是此,我在江岸法院痛斥了他的盗墓行为。2015年5月19日,我再次在其信访大厅对丁毅“盗墓”的嘴脸严词痛斥,满座皆惊。据此,2015年6月8日,江岸区法院抛出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为了奇文共赏,我特将《告知书》供诸于后: 栾文明、马群珍: 我院收到你们就你子袁杰清诉周碧英赔偿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的终审判决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作出,距今已事隔十余年,你们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据此向你们法律释明。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栾文明、马群珍曾于2014年7月在市中院信访中心反映案件情况,我当时予以接待,特此说明。 丁毅 9/6
按理,江岸法院的《告知书》不应出笼。因为,其泡制者是“法院”。在依法治国的氛围中,下面法律条文深入人心: “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审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提交生效裁判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能证明裁定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明材料”;…… 上述法律条文人人皆知,人民法院更是路熟车轻。然,江岸法院非也:《裁定书》和《告知书》不分。为了以见其《告知书》的鬼斧神工,我把其浓缩为19个字:“本院收到再审材料,经审查,超过期限,特此释明”。 在此,我请问江岸法院:你们是那一级法院?《2016民判书》是不是你们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你们有无权力收受再审材料,审查“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你们审查本案“11个月零5天”(2014年7月3日-2015年6月8日),这是那个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204条:不合本法规定(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裁定驳回申请。而你们为什么要用《告知书》告知释明?你们运用法律“205条”的上半阙,其下半阙我高声朗诵了多遍。但你们为什么充耳不闻?而在《告知书》中绕道而行?…… 尊敬的江岸法院的院长先生,上述问号您心知肚明,我也心知肚明。在当前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追究”的形势下,您面对(2001)岸民初字第935号的判决——形式上无“举证质证”;内容上“假药无害健康”。这个奇特的判决,是万天青、喻焕青“卖法”的结果。您为了不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而命丁毅盗墓。我知道,这是不得已的决定。但总的来说,您是运筹帷幄的好干部。例如《告知书》就是盗墓战略中的“破釜沉舟、绝处逢生”!该战略堪为居高临下,所向披糜。所以我说:丁毅是“盗墓贼”!您领导的江岸法院是“教唆人”!
一个活着的死人:袁杰清 2015年8月10日 电话:1399588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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