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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学生在校被打伤 起诉校方获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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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2016-6-29 18: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柯珊 通讯员 胡晓斌 汤自勤)趁班主任离开,某中学教育机构学生汪某用木棒殴打同班同学黄某,导致黄某七级伤残。黄某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将学校起诉至大冶市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黄某10万余元。
汪某和黄某在我市某中学教育机构就读,系同班同学。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黄某因上课不守纪律,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不一会儿,班主任有事离开,留下黄某独自在办公室里。
下午3时许,汪某带着木棒来到办公室。原来,当天中午黄某曾邀人殴打过汪某,汪某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看到办公室只有黄某一人,汪某便拿起木棒对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头部及左前臂受伤。
黄某先后4次被送往大冶、武汉等地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55天,用去医药费16万余元。经鉴定,黄某伤残程度为七级。
2015年12月,黄某与汪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时,黄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方则认为其已赔偿1.5万元,不应再额外赔偿。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黄某遂诉至大冶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7万余元。诉讼中,法院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汪某殴打黄某致其受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对在校学生汪某将黄某殴打致伤负有管理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黄某对事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汪某基于己方责任向黄某支付赔偿款,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已支付1.5万元,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算为41万余元,被告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0万余元。
作为学校,在平时管理工作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管理义务?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并得到了建议。
  首先,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日常教育,让安全教育常态化。使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能够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其次,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建立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制定相应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后,学校应加强与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或者单位协调、联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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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6-6-30 1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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