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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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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2-1 13: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鄂州市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主城区(以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葛山大道、江碧路、吴楚大道、旭光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连并合围的区域)、葛店开发区、花湖开发区、鄂州开发区。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具体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和火力发电锅炉除外。
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环保、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工商、城建、城管、公安、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天然气、供电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五、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并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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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2-1 15: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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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2-1 15: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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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2-1 15: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关注,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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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2-1 15: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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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2-1 15: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污染燃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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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12-1 17: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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