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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7-1-27 2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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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写时评了,偶尔写一二篇,发现2017年1月20日《中原商报》上发表了自己的文章。不知道他们从哪看到选的稿。博客上?遗憾的是缩减得不认得了。
差评产品被抓法律被走样
□田德邦
一名叫刘春林的男子因为饮料里的果粒嚼不动、拽不断,抱怨一句“吃了要死人”,视频被传上网,就被公安局批捕,因为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报了案。
企业报案的依据是法律条款中有“损害商品声誉罪”。法律对一项罪名的界定是严谨的,但对罪名的判定容许存在分歧,因此,法律辩护才有必要。但那些并不存在模糊认识,从而不需要做什么辩护的事实,不管是违法或者不违法,在现实中往往也在困扰着部分人。这不是法律界定的问题,而是执行法律的问题。
正如有的律师所说,消费者有表达自身感受的权利,如果商品不合格,消费者也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事实。
其实,现实中诸如此类的案件远远不止一起二起。为什么把简单的问题弄得这么复杂?一是双方力量的不对称。有着某种权力或者势力的一方总是依靠自己拥有的资源优势任意、任性地压制对方,使其屈服。二是执法的可塑性。将清楚明了的事实弄复杂,钻法律条款的空子,甚至扭曲法律原有的界定。这种行为,只能导致法律的脱轨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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