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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新闻] 对通山县法院干部成纯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公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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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2017-4-8 11: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通山县法院干部成纯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嫌违纪、违法的公开控告:
  尊敬的咸宁市纪委、咸宁市法院党组、纪委:
   控告人陈七妹,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906125545
   2015年4月15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臣江将夏晓星、夏清芳、焦成后及控告人作为被告诉诸通山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原被 告进行诉前调解。本应以此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效果和诉讼效果。
   案件由成纯松为主审法官,夏敏为书记员。2015年4月16日,成纯松电话通知原告到通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控告人接到通知后,因家中事杂,尚未到庭参与诉讼。不料,身为法官的成纯松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在被告人缺席到庭,以及书记员夏敏也未到庭时,明显不符合法律审判程序时,知法犯法,严重违背法律规定,采取自审自己记录的违犯方式审理本案,并于同日签发(2015)鄂通山民诉前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极为严重的是,成纯松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背后的权钱交易以及诸多的“黑幕”目的,竟然在调解笔录,以及送达回证上签上控告人的名字,恶意炮制冤假错案。
  该调解书生效执行进行时,控告人以诉前调解程序非法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再审,通山县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 重新审理了该案,对(2015)鄂通山民诉前调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予以撤销。
   成绩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姓名权、公民权,名誉权,以及我诸多的合法权益,造成我的名誉权损失以及带给我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强烈要求如下:
  (一)请求咸宁市纪委、咸宁市法院党组、纪委能够组织专班,对成纯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嫌违纪、违法的事实进行彻底调查,以弄清事实真相,“还法于民”,真正体现依法治国、依法理政的理念,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普通老百姓伸冤昭雪,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成纯松的调查处理结果应该通知控告人。涉嫌违法违纪的应该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不能庇护。如果涉嫌犯罪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按照程序处理。
  (二)成纯松应该对侵害本人名誉权、姓名权一事在纸质媒体公开道歉,视事态的进展,本人保留进一步追究成纯松对我名誉侵害的权利。

  控告人:陈七妹,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906125545
民间借贷, 身份证号码, 湖北省, 通山县, 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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