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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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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 2017-5-27 17: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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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湖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规定,家庭成员有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的不能纳入贫困户。附: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
一、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二、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与除外)的;
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四、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五、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六、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七、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
八、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
九、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以采集信息录入系统。但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必须坚决剔除,绝对不允许保留。
这就是地方扶贫部门的答复,不考虑实际,只对照制定的政策标准。无语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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