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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老河口] 襄阳一男子无证驾驶撞伤人 法院竟判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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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8-1-2 16: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证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那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一定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记者从襄州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双方均为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案件,最后法院判决其中一方车主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2日晚,杜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在路上正常行驶。车至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一组路段时,突然与对向而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杜某的妻子和两轮摩托车主余某分别受伤,两车均受损。


当时,双方分别离开现场,各自就医治疗。事故发生数日后,余某因右腿严重骨折,向警方报案。因现场移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并对责任进行划分,襄州区交警大队仅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双方均为无证驾驶,且都没有购买交强险,两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接触,造成交通事故。


当年12月,余某申请司法鉴定,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认定,余某右下肢的伤残程度属于10级伤残。


自2016年9月13日起,余某先后住院共计43天,共花费医疗费27000余元。余某认为,杜某不仅无证驾驶,还让妻子与其并排坐在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座位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的右腿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向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襄州区法院查明,杜某当时是靠道路右侧正常行驶,余某则为避让右半边晒的玉米而靠路左边行驶,这才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中杜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所以襄州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余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杜某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襄州区法院主审此案的胡法官介绍,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余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杜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罚。同理,杜某与其妻子并排坐在事故摩托车的驾驶座位上,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过本案可以了解到,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受到行政处罚,但如果无证驾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本人无过错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无证驾驶对自身和他人而言,都存在这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大家能够树立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的意识,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切勿无证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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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8-1-5 11: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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