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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老河口] 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企业负责人被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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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8-7-23 15: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通讯员 李梦珊、单俊岭
2014年,东风公司与宜成公司签订了三份《专用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宜成公司向东风公司购买50台某型号车辆,车款总计1402.8万元。随后,宜成公司又与东风公司签订《自卸车改装协议》,约定由东风公司对宜成公司购买的50台车中的20台进行改装,改装费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宜成公司在提车时未能付清全部款项。同年8月,金沙窖公司向东风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由金沙窖酒业公司为宜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因宜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购车款,东风公司起诉至老河口市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由宜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东风公司购车款628.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金沙窖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公司名称均为简称,详细案件信息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16)鄂0682民初1429号)
到银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
2018年,因宜成公司及金沙窖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东风公司向老河口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向两家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履行支付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等义务。与此同时,市法院向两家公司下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两家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书面每年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是,两家公司无视法院下达的通知书和报告令,仍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理会财产报告的要求。
执行干警去被执行企业开展执行工作
面对案件中两家公司逾期且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情况,执行员表示,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因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无法进行财产处分,执行债权难以实现,对执行进程影响巨大;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和石某存在主观恶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分别对黄某和石某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迫于法院执行威慑,黄某、石某主动到法院交纳了罚款,并且,宜成公司和金沙窖公司与东风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了执行还款协议。
目前,东风公司已经收到宜成公司和金沙窖公司支付的部分购车款。该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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