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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茅田乡雪岩顶村垃圾填埋场项目不符合规范,严重影响下游村民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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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陕西省西安市

发表于 陕西省西安市 2018-8-1 16: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对在建始县茅田乡雪岩顶村修建垃圾填埋场
尊敬的各级领导:
建始县茅田乡雪岩顶村建垃圾场的事情,已引起下游全体村民的强烈抗议!因为这将严重污染下游村民的饮用水和周边村民的空气。雪岩顶村位于茅田乡东北角,海拔1700米。雪岩顶村,顾名思义,是在一个积雪甚多的山顶,其南面山脚下有小茅田村、梦花岭村和三道岩村。如今要修建的垃圾场,就位于小茅田村和梦花岭村的直接上游,会对这两个村的12个组大约3000村民的饮用水形成直接威胁,也会威胁到三道岩村竹园槽的所有村民(100人左右)的饮水源。现在所有知情的村民都坚决反对在村民的饮水源修建垃圾场,可是困难重重,收获甚微,政府并未给村民满意的答复。这已成为一网络热帖:(网址:http://bbs.hbjs.gov.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8644&extra=page%3D1%26filter%3Dtypeid%26typeid%3D9&page=3)希望各级政府、各大媒体能细查此事,希望通过更科学更严谨的勘察调研,定出符合条件符合民意的修建地址,给梦花岭村、小茅田村以及三道岩村村民一个可以生存的居住环境。
雪岩顶村垃圾场位于山顶,根据《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第四条关于填埋场应符合的地质条件4.8条c. 所说,选址必须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而梦花岭村一二三八九十,这六个组,饮水供水井直接位于其下游,且离垃圾池不足500米。
另,根据《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规定: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的设计寿命,重点评价其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雪岩顶村垃圾场选址严重与《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规定不符,甚至说严重违背!
根据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标准,雪岩顶村垃圾场选址也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下面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根据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标准的第三条,三)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1.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2.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3.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4.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5.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7.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根据这其中第4条,“必须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而茅田乡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多天坑暗河。梦花岭村一组、二组、八组、九组、十组村民的饮用水都是地下水,且来源都是雪岩顶的那个大山顶。另雪岩顶村内垃圾场的修建也与第5、第6、第7条严重相悖。村民对于此垃圾场的修建极为不满,因为其位于小茅田和梦花岭村上游,且与饮水源相距不到500米。
二、根据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标准(四)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2.洪泛区。
3.淤泥区。
4.居民密集居住区。
5.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6.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7.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8.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9.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10.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11.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雪岩顶村有大量天坑、暗河,且距饮水源不到500米,不满足第5点。
三、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选址要求: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等敏感区域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茅田乡雪岩顶村待建垃圾场选址正位于梦花岭村村民饮用水水源井正上游不足500米处,垃圾处理厂的下游有小茅田村、三道岩村、梦花岭村近3000村民的饮用水都来自山上流下来的地下水! 这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选址要求4.2和4.5中的规定严重不符!
四、根据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标准(五)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1.地形、地貌。
2.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3.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况。
4.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5.降水量,降雨积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积。
6.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7.洪泛周期年。
8.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9.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10.取土条件,包括取土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目前,根据村民了解到的情况,《建始县茅田乡生活垃圾填埋场修建招标公示》里提供的中国地质大学环境评价研究所撰写环评报告的联系人肖工电话打不通(18995618805),QQ回复态度欠佳、极不专业(QQ号:9996408),从头到尾拒绝正面回复提到的关于有无来现场勘测和勘测结果的问题。据(不能公布姓名的内部工作人员)说这个垃圾处理厂厂址的确定实际上就是领导召开了一个各村主任会,征询了一下各村主任意见,雪岩顶村村主任说他哪里地广人稀可以搞,就确定了!所谓的环评报告实际上估计是闭门造车!这明显违背了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标准(五)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的规定!
另有些关于项目审批等问题也有待再次审查:
    第一,招标公告是依据省发改委批文鄂发改审批【2013】17号/鄂发改审批【2013】138号批准建设,但实际与批文不符。发改委批文鄂发改审批【2013】17号中和《建始县茅田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中垃圾场选址是茅田乡小茅田村八一铁厂,(见图一和图二)。但《建始县茅田乡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图四)中直接就变成了雪岩顶村、虽有第二次环评公示(图三),但并未见到相关审核批文。变更选址要重新出环评报告,出环评后,这个项目按照程序是否要二次请示省发改委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示?变更选址是否应该经省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审批 ?
第二,省发改委批文鄂发改审批【2013】17号中审批金额是1864.68万元(图一),但是招标公告中招标规模是483.41万元(图四)。这个出入很大,不知道是否能请相关部门给一个清晰透明的解释?
尊敬的各位领导,这事关待建垃圾场下游村民还能否安居的问题,下游全体村民都忧心忡忡,甚至群情愤怒!部分村民提出的口号是:致雪岩顶村垃圾场修建决策者、负责人,如若尔等坚持杀鸡取卵为钱为官为政绩,吾辈亦将誓死以卵击石护山护水护家乡!但绝大多数村民都很理智,在村民微信群和QQ群以及建始网清江社区县环保局留言板上都一再发出倡议:“雪岩顶待建垃圾场下游村民老乡们维权发言时一定要注意:不得发表任何反党反社会的言论,不得发表对任何个人的攻击言论,不要将事件臆想放大发表恐怖言论,要相信政府会依法处理!要相信这件不愉快事件的发生只是政府少数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并不代表整个政府的公信力!”
最后,在此阐明梦话岭村村民诉求
要求环保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责令茅田乡政府立即停止在雪岩顶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错误行为
执笔人:梦花岭二组村民子女袁典妃,西安交大博士后,现就职于陕西省委党校。
发稿人:梦花岭九组村民子女余厚军,湖大本科,华师研究生,现就职于恩施州教科院。
联系人:余厚军,电话:1388678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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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 2018-11-20 19: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现就你所反映的雪岩顶垃圾填埋场(茅田乡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影响下游村民用水的问题回复如下:
    茅田乡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位于雪岩顶村4组,小地名太上庙,最初由县环保局作为业主申报。2013年1月,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选址方案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设过程中,茅田乡人民政府在县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专班对环境影响问题进行了多次实地踏勘,并邀请中国地质大学教授针对水源问题进行了踏勘论证,所得结论均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致,对下游居民饮用水水源无影响。
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群众反映项目建设影响水源的问题,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带队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从垃圾处理厂的选址、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政策答疑和解释工作,进一步为群众讲清政策。
    但鉴于群众反映强烈,即便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且对下游水源无任何影响,群众依然不支持项目建设,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不再实施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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