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跃进路洪城花园。现就我在京山大洪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鸳鸯溪景区(荆门市绿林山景区)受伤之事投诉如下: 2018年8月6日,我和丈夫、妹妹、妹夫及三个小孩一起自驾车到京山市大洪山鸳鸯溪景区漂流。 13时30分我们购买9张门票进入景区,半小时后到达漂流起点。当时景区没有游客等候区的提示标志,岸上散放许多气垫船,另外还有一些气垫船摞在一起,无工作人员把气垫船拖到溪边,很多游客自己拖拉气垫船到溪边,现场管理混乱。当时我就站在溪边等待上船,突然被另一游客拖拉的气垫船撞到,感觉重心失稳,然后摔倒在溪边。这时我听到在我身边的刘江大声质问旁边的男子:“怎么搞的,把人带倒了!” 我倒在地上,试图站立起来,左脚麻木,一会后挪动时感觉一阵一阵钻心的痛。刘江扶我坐在地上。这时过来一大群人,问怎么回事。刘江对一个胸前挂着工作牌的男子说赶快弄辆车把人送到景区医务室,但该男子说景区没有车也没有医务室,让我们自行解决。刘江因担心我的伤情,也没有过多理论,赶忙到景区停车场开车来把我、挂倒我的男子、该男子的女友、该男子所在旅行社的跟团导游一起带上车直奔最近的京山市绿林镇卫生院。 到达绿林镇卫生院后,值班医生紧急安排拍X光片,X光片报告显示为左足第5掌骨骨折,因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建议立即转入京山市人民医院治疗。 该男子所在旅行社的跟团导游报警,到达派出所后办案民警通知景区工作人员一起协商解决。景区黄姓、张姓工作人员称只解决医药费,其他概不负责。在民警的建议下,亲属和刘江将我送至京山市人民医院治疗,景区工作人员随后赶到。在京山市人民医院详细检查后输液消肿后出院,医生明确告知骨折病伤需至少三个月恢复期,三个月之内不能正常行走,且后续仍需定期做相关检查。8月7日回到老家两天后仍然疼痛难忍,到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医生建议保守治疗打石膏固定并至少休养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但京山大洪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鸳鸯溪景区景区没有游客等候区的提示标志,岸上散放许多气垫船,另外还有一些气垫船摞在一起,无工作人员把气垫船拖到溪边,很多游客自己拖拉气垫船到溪边,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京山大洪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由我和家人救助,根本未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也没有妥善安置。 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我依法投诉荆门市绿林山景区,希望能得到一个公平的说法,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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