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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普通高中学校政府资助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高中免学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规定:
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咸宁市普通高中生资助政策
资助比例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我市通山县、崇阳县按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比例资助;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按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比例资助;市直按高中在校生总人数的15%比例资助。
资金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文件规定我市通山县、崇阳县(参西地区)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按省、县(市、区)20%比例分担;市直按32%比例分担。
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中分三档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3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1500元。
申请资助的条件
(1)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②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③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⑤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咸宁市普通高中生资助政策
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3)学校公示:将评定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后,学校将《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
(5)资金发放:教育、财政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上。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高中免学费
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减免标准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为准。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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