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 2018-9-11 1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湖网友: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1、关于“住改商”没有利害关系人签字,有业委会提供的同意意见书,工商部门能否受理登记的问题。
对此问题, 2017年6月,我局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局请示。2017年7月26日省工商局予以答复。《湖北省省工商局关于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问题的答复》(鄂工商函〔2017〕41号)指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将居民住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应提交《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第九条相应情形的合法使用证明,还应补充提交《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居(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三者之一出具的同意使用书面意见。
业委会提供的“住改商”同意意见书,属于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
2、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城乡居(村)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简称“住改商”)登记,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
一是《物权法》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是《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操作办法。2014年3月2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印发实施了《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同时,第十七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具体规定。”
目前,在丹江口市政府还没有对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我局在坚持“安全、环保、不扰民”原则下,对提出“住改商”登记的经营户,按照《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登记。
就是说丹江口市工商局为“住改商”经营户核发营业执照有法律法规依据。
今后,我局在工作中认真宣传和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坚持“安全、环保、不扰民”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住改商”登记注册工作。同时也希望网友或电话或到丹江口市工商局就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了解。我局将在依法检查过程中建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注意搞好邻里关系,做到依法、和谐开展经营活动。
丹江口市 工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