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区1栋、4栋、9栋及综合楼商铺擅自改变原始建筑的规划结构,在既有墙体上开门,属于违建行为(建筑规划中此处并没有门,那么在装修过程中穿墙打洞,则改变了小区原有规划结构,已属违建行为),并且它是通向小区内部,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出小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业主们要求恢复原状。
二、餐馆经营者任意在楼道内、外墙承重墙上打孔穿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排烟破坏我们的绿化带,在小区内随意安装排烟管道,侵占了我们的公共用地 。在消防通道建立钢架楼梯。在《中华人民**物权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样,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与物业不得擅自处分,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约定外墙归其使用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外墙的利用必须要经过所有业主同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表述了外墙属于业主共有,也受到法律保护!
开发商、物业、商户为什么要一次又一次践踏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生活的地方而不是他们肆意妄为之地。自作主张做出那么多伤害业主的行为然而在问题出现后却置之不理,以时间来淡之。
恳请、恳请、恳请相关部门介入,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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