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们公司被税务局征收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中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八条: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我们公司目前想安排一些残疾人来我们公司上班,目前安排的人数比较清楚了,其中《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五条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有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权利。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费用。 目前想咨询一下,这个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具体是什么?请说明一下。请不要回复我打电话咨询残联,因为我打电话咨询了恩施市残联,他们也是一问三不知,不要征收费用很简单,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迟迟没有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