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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 2018-9-21 15: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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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根据恩市发改价(2016)24号文件规定“已购买未入住的业主自开发建设单位通知或登报交房之日起,一年以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超过一年仍未接房或未出售的房屋则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据此物业服务费不是以是否装修入住作为缴费依据,而是以是否交付作为缴费依据,物业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符合相关规定。关于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您也可以向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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