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持续发力筑牢农村贫困人口健康防线
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40万元
作者: 记者谢蕾 来源:孝感日报 2018-11-13 第01版:要闻
记者谢蕾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原则是什么?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享受在先,补充保险兜底在后
健康扶贫对象是指经孝感市7个县(市、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扶贫部门确认的享受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含已脱贫、标记未脱贫及新增贫困人口),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原则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享受在先,补充保险兜底在后。
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运作。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坚持全方位覆盖、多层次补助;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坚持逐级转诊,分级诊疗。
经办程序有哪些?
扶贫、医保、财政、税务各司其职
扶贫部门在每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启动(每年9月1日)前,将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提供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次年个人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标识及缴费征收依据。扶贫部门要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的比对衔接及数据动态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对扶贫部门提供的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及动态调整信息要照单全收,及时、准确完成新增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的录入与标识工作。
财政部门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农村贫困人口因认定信息传递晚或误操作缴费等原因造成重复缴费需退费的,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保障标准是哪样?
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40万元
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门诊待遇包括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重症疾病待遇,
按《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重症疾病待遇低于80%的,由补充保险补齐。
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90%;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0%;县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0%。市本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65%;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55%。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其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合并累计,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农村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待遇。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基本医疗救助等多重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民政重特大疾病救助,具体分段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封顶线按各(市、区)民政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农村贫困人口补充保险兜底待遇。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科学测算并确定补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以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未达到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目标任务标准的,给予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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