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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8-12-5 17: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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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网友反映“建议取缔枣阳市所有墙体广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墙体广告属于《广告法》中的一种媒介宣传形式,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该网友投诉举报的“襄阳五医院”“不孕不育、增大增粗”、“陈式面瘫”等系列不文明、不规范广告用语,均未标明发布单位和地址,因此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本市辖区的墙体广告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经过三天的巡查,没有发现有此类似违法广告。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支持对广告业发展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广告和不文明广告用语的监管力度,对发现有违法广告宣传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立案进行查处,效净化我市广告市场环境。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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