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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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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8-12-21 1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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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件事的发生谁都明白这就是个赤裸裸的诈骗套路,已经不能在低级再明显不过的了,正常注册公司后做活动与您签合同,收了钱后就拖着不做,拖到你精疲力尽不想再追究为止,反正你也找不到他们人找不公司。
9月份几个被骗的一起去报案,但是受理后不立案不追查结果,然后到工商点电脑一打开一查“湖北腾盛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武汉汇聚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腾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伙团伙所为,核心人员“罗威、梅紫豪、陈支荣、孙兴兴、赵喜龙、王彪……”),公司新成立不到壹年,现宜昌公司已搬走........(媒体曝光网站http://m.3xgd.com/dbxq.php?NewsID=267849我是当事人,这个事件还有很多受害者,我是其中一个)9月份几个被骗的一起去报案,但只是受理后不立案不追查结果。
再就是最无奈的法院,您是走民事诉讼还是走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必须的请律师,但一般律师费用在三到四万……关键的是这明显不论那种都是个能胜诉的官司,但胜诉后他们人不在公司不在资产不在,您要不回损失,同时他们还可以继续换个身份去骗,您还打不打? 一个最简单的可以控制在事态源头的事情,最后不得不各地受害者联合在一起选择媒体曝光,选着去私下解决报复,也许下一场街头流血冲突,室内谋杀就是因这么点小事而导致,当然这个是猜想........肯请给予意见,能早日挽回我们的血汗钱,不能在让更多的上当受骗.
控告书
控告人:邢艳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
被控告人:湖北腾盛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
公司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26-1-246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兴兴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湖北腾盛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归还控告人的服务费16800元,并赔偿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因此造成的的误工损失15000元,以及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诉讼全部费用。
控告理由
被控告人对外宣称是支付宝官司授权的小程序研发公司,控告人一次接到一个自称是支付宝官方的电话(号码: 15272475150 ),得知被控告人在承接支付宝小程序研发业务。2018年8月14日,被控告人组织了一场名为《支付宝新零售助力企业商家新模式--宜昌地区商企优选》,并邀请控告人参加,地点设在宜昌均瑶禧玥酒店,时间为当日下午2点30分。被控告人工作人员在邀请控告人参加该活动时,还在会场专门聘请了一个讲师(自称在阿里巴巴集团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演讲内容也一直围绕着支付宝讲,一直号称被控告人公司是支付宝公司官方授权的单位,专注于支付宝小程序开发曾经也为微信做微信小程序开发。控告人信以为真,于当日参与了被控告人组织的该场活动。整个活动现场,被控告人一直宣传其是支付宝官方授权的合作单位,并列举了系列合作成功案例。因为整个活动现场,被控告人安排了二十几名员工,会场布置也很正式,一直营造了其公司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且有官方授权等假象,最终诱使控告人与其签订了《支付宝应用服务合作确认书》一份,合同约定由被控告人为控告人开发“房县数码商城”网站+支付宝应用+微信小程序以及微信公众号全套(包含全套软件的开源源代码),控告人一次性向被控告人支付开发服务费16800元,现场约定制作周期为30-45个工作日。
控告人支付费用后,第二天要求到被告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但被告人称聂经理18871715787(真名王彪)解释技术是在宜昌公司那边,并且给了技术部负责人罗健13419571588/13100681597(经后面查实常用他弟“罗威”和他儿子“罗竣曦”的名字)联系电话并且做技术对接,要求被控告人组件技术团队交流群,方便商城网站建设沟通,但之后就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控告人。控告人每次打电话过去询问,被控告人留的联系方式就经常打通不接,或者打通了就只说在做了,控告人询问开发进展,聂经理就说要联系技术罗总,罗总就一直一个不回复,我们联系群内其它老板9月17日控告人到被控告人公司查看无人并且联系不上任何人的时候拨打110报了警,随后到辖区派出所去准备登记,但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结果是这种属于合同纠纷不予立案,要控告人先去工商,控告人明白工商并无执法权,而且公司也都是正规网上可查的,去了也没用,所以就放弃了这种办法改为继续联系。并组建了技术交流群(名称:房县数码商城,人员:聂山(真名王彪wltshishen) 心若向阳 、罗威kin-ro19860909、、梅紫豪,小王子、金k97614978包含控告人在内6人),到目前为止,3个多月的时间事实上被控告人收款后所做了的工作如下:
只是申请了支付宝应用的名称“房县数码商城”,这个是在会场上做的;
所以被控告人在这段时间一直未完成合同约定核心主要工作,并且按此情况肯定后期无法保障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因为商城网站涉及到多用户的资金以及隐私还有平台的安全性,所以必须是独立的而且后期是可以二次开发的,这样就需要有开发实力的团队从最基础源代码开始写起,所以至此控告人有权有理由相信被控告人无实力帮开发好这个平台,并且一直在拖延时间,一直在欺骗控告人。由最初的怀疑,到其中一次的报案不成功,控告人就一直保持着跟被控告人的相关人员联系,并且寻找相同遭遇的人,并且在2018年8月23日建立了一个13人的相同遭遇的交流群,大家的被控告人均相同,事件经过均一样,只是涉及合同内容以及金额不同,有交了钱一直联系不上人的,有同意退款一直未退的,有交了钱一直未做的……经此交流群的了解,更明白被控告人为一家实实在在的骗子公司,不能再继续拖延下去,这样只会白白浪费更多精力。出现上述情况后,控告人才对被控告人的能力产生怀疑,于是控告人咨询支付宝客服,核实后发现被控告人根本不是支付宝官方授权的合作公司。也就是说,被控告人在最初签订合同时就存在欺诈性宣传与陈述。不仅如此,控告人又从网上和新闻上了解到,湖北省其他地方如荆门、十堰、恩施、宜昌、潜江等也出现过类似的事件,也是被控告人一群人所为,其在不同地区注册了三家公司,同一批人操作,以开发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为名骗人,在客户支付了服务费后却收不到被控告人给研发的小程序。而且,控告人通过支付宝客服以及网络渠道了解到,一个普通的支付宝小程序研发费用也就几百块,被控告人虚张声势、虚假宣传,收取控告人巨额服务费,而且实际并没有研发能力,也没有研发的意思,具有明显的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通过宣虚宣传、组织会场活动,使控告人相信其为支付宝官方合作方,相信其有能力开发支付宝小程序,最终与其签订合同后,其完全未能履行。其行为属于隐瞒真相,捏造事实,诱使投资人上当,最后骗取控告人的巨额财产。且其行为明显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单对控告人的诈骗行为已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加上其他多名受害人,其诈骗数额已达“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的诈骗行为,不仅给控告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给控告人带来资金周转困难,且被被控告人欺骗的人较多,已使得好多受害人损失严重,被控告人的恶劣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其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故控告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社地秩序,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安全。
此致 敬礼
房县公安局
控告人:邢艳
二〇一八年 11 月 18 日
诉讼地位:被告 类型:自然人
姓名:王彪 身份证号码:420529199303250015
性别:男 联系电话:1871715787
籍:中国(大陆)
地址:湖北首五峰土家族白治县五峰镇长坡村3组7号
出生日期:1993-03-25
诉讼地位:被告 类型:自然人
姓名:罗建 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0909841X
民族:汉族 性别 男 联系电话:13419571588
地址:湖北首大治市汪仁镇章畈村下罗湾04
出生日期:1986-09-09
诉公地位:被告 类型:法人
单位名称:湖北腾盛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0MA4917BOXY
联系电话:13100681597
国家或地区:中国(大陆)
所在地址:宣昌市西凌区西凌二路26-1-2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兴
代表人证件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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