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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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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文体局 决定终止本人2012.9月退休 待遇差是违反有关政策的
今年6月30日本人向文体局递交了要求继续落实2012.8月至现在的退休待遇差(出现退休待遇差,本人在向区委区政府领导递交的求助信和文件中作了说明)的信访件以后,四个多月不给我回复。在我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求助后,11月10号通知我说,结论出来了已经送到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要我到组积部去拿。我到组织部干部监督后,接待我的同志说,材料只有一份是给组织部的,还有一份带回去了,你到文体局去拿。我又到文体局,送材料的小邱同志说要领导批准。我又找领导,说要请示。第二天得到的电话回复“所要求按副局级巡视员待遇不符合政策,因为你是电影公司职工。38537.66元属一次性解决。”据我侧面得到的给领导的回复材料是:
一,把文体局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毁坏(或藏匿)本人档案,造成不能按时转办工资关系出现退休待遇差的行为,不但不问责,还相互袒护。向组织部和其他人散布是本人“不愿到文化局,电影工资高不愿转关系”诋毁本人声誉的言论。就按其对市、区组织部调查时所说是“未归档”,那也是玩忽职守造成不能转关系的。而新领取班子不深入调查,偏听偏信少数人的意见,作为本人没有转工资关系就不是文化局副级巡视员,是电影职工的依据,是虚假的没有政策依据的。
二,文体局说我是电影职工,不是副局级巡视员,不知是那一个文件规定的。本人任文体局副局级巡视员是根据中共咸宁市委(设区前县级)咸发[1996]14号红头文件任职的,是经常委集体研究並带有行政编制的。请问:是那一个有效文件把本人调出文化局或是免去了巡视员职务。
三,文体局说本人一九九七年电影公司第二次任经理,那是公司亏损达二百多万元,职工几个月领不到工资,出现部分职工到区、市、省群体上访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责成宣传部、区文化局处理,要本人重回电影公司二次任经理的。坚持一个多月未答应。最后在室传部文化局领导要我为公司一百多职工的工资着想,并在任职大会上宣布承诺:“此次任经理是临时性质,原上级任职文件有效,只要公司经营走上正轨,即可回到局机关”。上任后,经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不但经营走上正轨,平息了上访事件,还被评为省先进单位。但局不派人接手,直到退休。现在文化局还拿来作为我在电影退休,是电影职工的依据。岂不是“卸磨杀驴”,令人心寒。即使如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宣传部下通知只能任经理(股级),不能改变本人副局级巡视员身份,只有组织部下通知才能改变本人副局级身份。
四,至于“36537.66元属一次性解决”这句话,,不知是那个文件作依据。解决本人退休待遇差只有文化局[2012〔8〕号和[2012〔57〕号二个文件。没有一处有“一次性解决”的字样。
五,区文体局还向区委组织部和区政府领导出示了本人的保证书,说这是“一次性解决的依据。保证书的全文只有一句话:“同意文体局,就此问题保证不再上访。 ”就语法来说,是简单的定宾结构。保证不再上访,就是[2012〔57〕文件中第5页第六页右上角注明並加盖公章认可的: 57号文件由区政府作所拨38537.66元的退休工资差额,同意这个差额,就是这个数字准确,是有特指性,有前堤的不再上访,不能选择性为我所用,把“不再上访”想用在那里就用在那里。38537.66元是根据鄂社劳字【2004】60号等9个文件计算出来的,也不知文体局是依据那个文件,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出38537.66元这个精确差额,就是本人退休后的全部退休待遇差额。
综上所述,文体局【2012】8号57号文件是根据省市组织部领导批复,区委组织部长会议决定的,是经原区委副书记,区长现任区委书记同意同签发补发了九年多工资待遇差的。根据《党章》和《新条例》的规定,对上级决定坚决执行是前提。有意见只能保留或向上级直见至中央提出。退休待遇差包括工资,医疗等待遇差,只能按月计算,直到死亡才停发。退休工资差额也是工资的一部份,只补发到2012.8月。结论决定2012.9月终止,那不是等于结论决定本人2012.9月死亡了。我死了吗?
人老心燥,言词过激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谅解。
申述人 施继德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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