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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非法处置危害物38吨两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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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9 20: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李文娟 通讯员 杨运红)为了研制新能源,黄石一公司经理胡某某私自购买部分原料,利用工作之余研究醇基燃料,不料因为原料泄漏,被大冶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及帮其非法处置泄漏物的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胡某某系黄石某公司经理,2017年5月份,他从武汉某化工公司购买了一吨甲醇,又从本地的几个加油站分次购买了一百公升柴油,将甲醇和柴油的混合物装在一个容量为10立方米的不锈钢储存罐内存放,用于研究一种新能源的醇基燃料。
  2017年7月3日,该储存罐发生泄漏,刺鼻气味弥漫,胡某某担心柴油、甲醇和水混合而成的废液流入围墙外的河港,就以每车350元的价格,请朋友余某某对泄漏的废液混合物进行处置。
  随后,余某某以拖运“泥巴水”的名义,指使费某某、程某某等人,以塑料桶分装的方式,用货车将38吨的废液混合物非法倾倒至还地桥镇一家石材公司库存料场内,造成当地多处水沟、水塘、水井等处石油类浓度超标,被当地群众发现后举报至黄石市环境保护局。经湖北省环保厅认定,倾倒的废液(甲醇、柴油和水的混合物)为危险废物。
  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非法处置危害物38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院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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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9-3-20 17: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环境,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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