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汪建国) 遛狗不牵绳、宠物随地大小便、高空抛物、公共区域乱堆杂物等一系列不文明行为该如何管?处罚标准又是怎样的?这些疑问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找到明确答案。 2018年12月18日,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文明养犬、文明休闲、文明施工等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在襄阳市(含襄阳各县市区)正式实施。由此,襄阳市民的文明行为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2月27日上午,市人大、创文办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我市贯彻落实《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启动活动,酂阳办、光化办、公安局、司法局、城管执法局等21个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创文办主任麻国庆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亚民对我市贯彻落实《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启动仪式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会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后迅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高标准制作展板,展板要结合工作职能,对照条例组织内容,做到图文并茂;三是确保时间,保质保量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圆满完成启动仪式。 (编审 邹煜) 【相关链接】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31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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