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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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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投诉地: |
宜昌 » 当阳市 |
投诉行业: |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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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书
陈述和申辩人:王新元,男,汉族,1968年生,身份证号:4290061968XXXXXXXX,住玉泉风景区12号。电话:13872525968
贵局于2019年4月1日,向胡国亮下发了通知书“当城执责改字[2019]第41001号”行政处罚通知。本人知情后,特向贵局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请求:
请求撤销当城执责改字[2019]第41001号通知书。本人拒绝接受你单位对我在玉泉风景区设置游乐设施的行为的相关处罚。
具体事实和理由:
事实一:本人于2015年元月,经当时玉泉寺风景区管理处领导郭局长同意,于2015年元月14日,花五万六千元从河南购进游乐设施旋转木马,于当年元月30号设置于租赁的场地进行经营。此设备设于显眼位置,占地几十平方。从2015年至今天,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未被处理),且我并不违法,已经有足足有4年多时间。
事实二:此设备经历了当阳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大整顿,经历了旅游局的专项景区环境大整治,两次大拆大改,都没有认定为违法设施。
事实三:此设备经历了4任新领导的过问。在当时旅游局新任张卫局长管理玉泉风景区期间,在张卫局长办公室,经景区原领导高得成科长说明情况,设置游乐设施确实是经过原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批准,才在景区设置的。在朱丹任旅游局长期间,也过问过相关情况,经说明实际情况,也没有认定为违法。
理由:法不溯及既往。且当初设置游乐设施旋转木马之时,景区管理门已批准,但管理部门并没有要求我办理专门审批,且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我的游乐设施旋转木马已超过两年。且你单位给胡国亮下达通知,胡国亮并不是产权人和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我花56000元购置,设置于景区的游乐设施旋转木马,并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现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望贵局在查明本案全部(真实)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此致
当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陈述和申辩人:王新元
2019年4月1日
补充内容 (2019-4-3 10:12):
三人对六面,我、张局长和高科长曾确认,是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设置的
补充内容 (2019-4-6 09:28):
城管只管“占道经营许可证”,我不占道,不影响市容,且还是玉泉寺的一道景观。城管只是充当开发商的打手
补充内容 (2019-4-12 20:04):
征收工作开展已一年多了,已纳入征收之中,已通过评估。旅游发展中心却以景区管理之名违法野蛮强拆。这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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