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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9-5-28 08: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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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应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反映的患者,患糖尿病,是外地某企业退休人员,虽居住在我县,但不属我县医保部门慢性病管理对象。
之前,县人民医院在该患者就诊时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之规定,按普通门诊处方最高7日用量处方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是符合要求的。
我局接到患者及家属诉求反映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立即与长阳县人医院进行了对接,综合考虑患者目前实际情况,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之规定,将该患者参照长阳慢性病门诊的管理方法进行治疗管理,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最长可开具一个月用量的处方。
我局将此事件处理情况第一时间与患者家属进行了沟通,患者家属表示接受和理解。同时,我们迅速对全县慢性病患者用药政策进行了重申:全县各医疗机构要始终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对慢性病患者用药在患者病情稳定的情况下依法依规适当延长处方时间(一般情况一个月,特殊情况可再适当延长),以进一步方便患者用药,减轻群众负担,不断提高群众就医感受。
感谢您对长阳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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